對某一重大議題,有甲、乙兩案送到董事會表決,最後七比二,甲案勝出。如果支持乙案的董事不滿,認為選擇甲案是錯誤決定,他能夠做什麼?可以用辭職抗議嗎?如果其中一位正好是執行長,他雖然支持乙案,董事會卻要求他執行甲案,他應該辭職,請求董事會另請高明嗎?
當然,一般董事會運作或公司運營,都遠比以上假設狀況複雜,董事或執行長究竟該如何反應,沒有標準答案。但人人都曾經面對類似的掙扎:在堅持自己理念和尊重團體決策之間,應該如何抉擇?
董事會既然採取合議制,本來就希望激盪各種不同的看法,避免侷限於個人盲點或一己之私。若過於尊重團體紀律,成為投票部隊,董事會便流於形式,失去了集思廣益及監督治理的功能,因此每位董事都具備獨立思考的能力,是合議制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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