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商P公司是一家以「提供客戶高品質中文財經資訊產品」為主要營運內容的企業,對地區分析師職務的條件要求是「兩年以上財經翻譯經驗、對台灣的商業術語有通盤了解,英文和繁體中文說寫流利」。李小姐自2012年間獲得這份職務,任職數年來績效頗佳,然P公司自2016年起引進AI人工智慧翻譯系統,翻譯正確率及速度均高於李小姐的工作產出,經過兩年的調整與測試,P公司決定在2018年7月資遣解僱李小姐,李小姐不服P公司的解僱決定,委請律師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導入AI因而解僱員工,有法律依據可以援引?
《勞基法》第一一條第四款規定:「雇主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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