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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型社會

這本書從開始蒐集資料、分析、編纂到刊行,共計花了三年時間。作者威廉.大(William G. Ouchi)繼「Z理論」一書之後,再度以日本為範例,強調日本公司「協力合作」的觀念不僅適用於各個企業,更可推廣到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間的關係上。

其他

書名:M型社會(The M-Form Society)
作者:威廉.大內(Willian G. Ouchi )
出版時地:Addison-Wesley Publishing Company 一九八四年 美國

第二次大戰後,日本經濟勢力的崛起震撼了西方社會,於是各種研究日本社會、政治、經濟、管理的報告與書籍如排山倒海似地湧進美國、西歐,甚而世界各地。西方的有心人士總想藉著這些研究,找出一個答案:日本能,為什麼我們不能﹖
 這些研究有的著眼於管理技巧與哲學的對比與批評,有的放眼於整體文化、社會背景的差異探討。可是,不論這些研究是多麼膚淺或深入,西方社會的傳統迷信—包括經濟的與政治的—似乎仍牢不可破地流露於字行間。
 所謂經濟上的傳統迷信,是因為西方經濟社會的成功繁榮,往往繫於經濟個體狹隘地追求自身最大的利益的結果;正因為追求利益的過程非常狹隘,各個經濟個體常會相互傾軋,所以政府為了防止私利的鬥爭頡抗,就必須站在與經濟個體對立的立場。
 至於政治上的傳統迷信,是指利益團體的政治活動是民主政治下無可避免的產物;由於各個利益團體代表不同經濟個體的私利,於是利益團體間的對立亦為必然。
 
對立並非不可避免

 威廉大內在這本鉅著揭櫫了一項理念:即政府與企業間以及利益團體間的對立並非不可避免;團結合作而不捐棄個體追求私利的自由是絕對可以蹴及的,從而可以造就更好、更和諧的社會。威廉大內以龐大而成功的多部門公司(multidivision-al-form company)的組織型態為借鏡,將部門與部門間互動的關係,引申到整個社會各組織間的關係。經由這種比擬,他提出了M型社會(multi-divisional-form society)的觀念。M型社會是一種社會整合,它所代表的是政令約束的程度與個體間自由競爭的均衡;同時,也是各個企業個體間利益追求的均衡。
 威廉大內以日本工業政策的崢嶸成功為實證基礎,把日本在經濟上的成就,歸因於它能圓熟地將計劃經濟導入市場機能。其中最重要的角色的就是日本的通產省。它引導工業發展的方向,輔助各個企業的成長,更進而打入國際市場。引導的方法,事實上是在政府與企業以及企業與企業間,建立良好的溝通管道與公平的社會報償(socialmemory)(附註)。政策一經擬定,所有力量便集結在一起,這便是為什麼日本能一步一步地從鋼鐵業、汽車業,進而在電子業及電腦業方面,執國際市場牛耳的原因。
 本書一再強調,日本成功的方式並不見得就是美國該走的方向。但是,政府與企業間、企業與企業間的協力合作當是值得推動的觀念。威廉大內於結尾時更提出了行動方案,希望能將M型社會型態全面性地推廣。

多部門企業組織型態的引證
 附圖所示係多部門組織型態的基本模式。每一個部門生產不同的產品或提供不同的服務,部門的主管在經營管理上享有充份的自治權,各自追求最大利潤。同時,每一部門也都取用公司各項設備、服務以及產品等的研究發展成果。
 然而在這些有限的公共資源限制下,各部門只有發揮團隊精神,才不會濫用、甚至蝕盡了公共資源。這種團隊精神的發揮,在制定決策與分配資源上尤為重要;因為,如果欠缺團結合作,各部門的經理會基於部門私利向最高管理階層鑽營汲求,公司最高管理階層的權威將更增強,從而走向集權;於是僵化的官僚作風將使整個公司喪失應變能力。

制定有效的監督模式

 耶魯大學教授威廉生(Oliver Williamson)在「市場機能與階級組織」(Market and Hierar-chies)一書中指出:多部門公司在所有企業組織型態中最具功能且獲益能力最強。但是,多部門公司的成功與否,全看它能否在個體私利的追求與團隊精神的發揮之間取得均衡。公司最高管理階層的主要任務,就是要制定出一套有效的監督模式以獲得這項均衡。這套監督模式可透過適當的市場機能、健全的階層組織及內部的公平報償來維繫。
 若將這個觀念推廣應用到社會上,那些居於領導地位的大企業、大會社及各個特殊利益團體就可以視為多部門公司的各個部門。這些企業、會社及利益團體都享有充分的自治權,各自追求本身最大的利益;同時他們也需發揮團隊精神,以降低彼此間的差異、減少彼此間的衝突。如果沒有團隊精神,每個私利團體就會各自遊說拉攏議員與官僚,其結果勢必造成強勢的官僚體系與中央集權,於是政令規章的約束也會愈形氾濫。事實上,M型社會可藉適當的市場機能與社會的公平報償,維繫住個體私利與團隊精神的均衡。
 如果說,日本是一個由於高度發揮團隊精神而成功的社會,美國則是高度運用自由競爭理念而成功的社會。威廉大內並無意全然拋棄美國現存的制度與精神,只是希望藉兩者的比較,促使美國這個M型社會更美好。因此,瞭解日本政府與企業間的和諧關係,成為補足美國社會缺失的一條途徑。
 
日本政府在經濟社會中的積極角色

 有些西方人士認為,日本經濟上的成就是政府強制地統籌規劃產業走向的結果;因此部份西方人士懷疑這種強制性是否符合西方的價值取向。其實這種見解是不正確的。日本政府的做法是鼓勵每個企業個體成立其相關的會社,在會社,各個企業個體得以討論其產業策略應有的方向。當這些小會社對某些相關的產業策略取得一致決議時,他們會將這些決議提報給較大的會社審議,通過這些步驟之後,決議才會提交政府階層核定。然後,政府官員再與各大會社展開一連串的討論。
這些通過層層審議的策略早已去蕪存精,自然使得討論會的結果更具體可行,更能獲得政府的支持。同時,這些審議的環節(包括政府與大會社間、大會社與小會社、小會社與企業個體間)也在無形中創造出一套公平的社會報償制度。所以,政策擬定的方向大多會兼顧各個企業個體及民眾團體的利益。
 美國也有各種民眾團體的組織,然而,由於反獨佔法案的陰影,產業與產業之間,或產業內各企業個體都怕背上勾結的罪名,使得會社組織變得鬆散,只忙著交際往還而欠缺有效功能;政府機構也未深刻體認到制定產業政策是它無可旁貸的責任,而任由各利益團體代表在國會各持己見,所以產業政策的形成自然就費時而偏頗,所產生的力量也相對地減弱。

主管單位主動協調

 日本的通產省負有推動經濟發展的責任,其下有七個主要機構,加上秘書處、管理處及三個專業廳。每個單位再視其功能所需,分別成立各個部門。它把所有產業依特性分成三大類:基本工業、機械與資訊工業、及消費品工業。由其中三個機構掌理有關事宜,另外四個機構綜管整個產業策略計劃與執行之責。這是一個結構交互錯綜的網路組織,因此,任何一個企業個體或會社,除了要與專責其產業的機構接觸,也須與制定及執行策略的機構進行溝通。
 通產省強調市場機能不容侵犯,因此特別著重其協調與指導的功能,例如數年前影碟機(video discprodrcts)在規格制定上造成Pio-neer與Sharp兩種品牌產品之間的歧異。事實上,其中一個規格顯然優於其他規格,但是通產省在該產業與消費大眾之間尚未取得一致意見前,並不強行制定規格標準,直到意見達成一致,通產省才加速推動規格標準。為了適當地擔任起協調的角色,通產省省設有各類諮詢顧問會,為數達三十八個。諮詢會並不作成決議,只是蒐集、整理各方的意見,供給通產省的官員參考。


集思廣益

 在諮詢會進行當中,諮詢會的資深成員,也會與日本與四個最重要的企業協會交換意見,藉以瞭解他們的意見。這四個企業協會分別是經團連、經濟發展協會、資方聯合協會、及工商聯合協會。
 值得一提的是著名的經團連。大體上,經團連最關心的問題屬於全國性的事務及產業之間的協調。例如,他們曾大力推動反獨佔法案,對減少貿易磨擦、防治環境污染與降低企業及個人稅負方面也很有成效。近年來,他們也把注意力擺在批評政府行政的效率上。
 經團連的動力來自每個成員的積極參與。一般來說,主席的職位多由甫從最大企業(或許該說是最大株式會社)退休的社長或會長專職擔任;十位副主席則來自現職各大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其下有四十六個常設委員會與無數個工作小組。他們與政府官員往還甚密,因此影響力不容忽視。然而,經團連處理各種歧見的態度,總是公正地聽任成員討論出一致的決議,然後全力推動。
 日本的中小企業也透過各個商會、產業協會來協調其間利益。經團連與經濟發展協會代表大企業利益的色彩較濃,但是工商聯合協會則兼顧中小企業的權益。在中央政府階層,通產省設有中小企業廳,同時有四個諮詢會負責中小企業的各項問題。另外,位居諮詢會最高層次的產業結構會則負有調解大小企業利益衝突的專責。
 當民間會社及討論會產生一致的意見以後,通產省大臣及其主要僚屬即召開一個包括諮詢會、經團連、工商聯合協會、政黨要員及各大公司負責人在內的擴大討論會。如果仍能達成一致的結論,一項正式的提案就可交付行政機關或國會附署。
 在這一連串的討論、審議過程中,有兩點是值得我們深思的。第一,日本政府與其企業個體之間的互動是直接而有效的;與美國依靠遊說人士來斡旋政府、與企業之間的精神截然不同。第二,透過這些層層環節(即各個會社、諮詢會、政府),公平的社會報償制度便能深厚地建立。因此,任何一個企業個體的利益或任何一種產業的利益,在特定的產業政策下,或許一時會被忽略,但絕不會長期遭到忽視。

日本的銀行體系

 許多產業政策的討論都將資本的分配列為重要議題,可見資本分配與產業政策的成功與否息息相關。在M型社會之下,有限的資本大半集中分配給最有發展潛力的產業;同時,由於這種分配多為長期性質,資本提供者必然深入參與產業的經營。日本的銀行基於這種意識型態,所以在產業成長的過程中,扮演了絕頂重要的角色。日本政府允許銀行可以取得各企業最多一○%的股權,銀行因此可以參與公司政策的制定,監督公司的各項管理,在資金供應上也顯得主動積極。
 反觀美國銀行,由於聯邦政府禁止銀行握有企業的股權,所以一旦資金借出,銀行與企業在意識上即分家。企業希望為其股東賺取最大利潤,銀行則只求拿回本金與些許利息。企業失敗了,會危及銀行貸出的資金;企業成功了,銀行卻無法分享利潤。因此,美國銀行在貸款時自會收取較高的風險加成。同時,美國銀行特別要求企業維持低的負債比率,企業的資金成本也就相對地提高。威廉大內將美國與日本的電子業詳加比較,發現日本公司的資金成本遠較美國公司為底,日本電子產品的市場競爭力,自然不言可喻。 
 此外,日本的金融體系內缺乏足夠的投資工具,因此個人閒置的資金只好存在銀行,接受較低的利息,無形中襄助了銀行貸放資金的籌措。事實上,這等於每個人都在補助經濟發展,所得到的不只是些微的利息,而且是整個經濟繁榮所創造的充分就業。

M型社會下日本成功的典範

 電腦業已被公認是一個國家未來數十年衡量經濟發展的基石。三十年前,日本尚未開展這項工業,然而三十年後,日本從無到有,從有進而起飛,遠遠超過那些西歐國家而躍居為美國的主要競爭對手。威廉大內以日本電腦業為例,說明這項產業的成功是來自追求私利與團隊精神共同發揮的結果,同時也為M型社會的優越性,作了註腳。
 一九五四年,第一部美製電腦輸入日本。當時從事電子產品生產的公司如NEC、日立(Hitachi)、東芝(Toshiba)立刻向通產省要求協助,以加速這項產業的發展。一九五五年,通產省成立了電腦委員會,會中成員囊括了通產省官員、大學的學者、電子業界及日本電話公司。這個委員會經過無數次的討論,終於肯定了這項產業發展的重要性。接著在一九五七年政府特別通過法案,針對該產業設立常設機構,提供財力支援,並聲明現存的反獨佔法案不適用於這項產業。
 一九六○年代初期,日本的電腦市場幾為美國產品所壟斷,除了因為日本產品在功能上遜於美國產品外,日本公司未採用租賃方式來推銷也是主因之一。通產省、大藏省及有關部會決定配合業者的要求,成立日本電腦公司(Japan Electronic Computers Corporation;簡稱JECC),承做電腦租賃的業務。JECC的資本半數來自業者,半數來自國有的開發銀行,日本的銀行界也增加貸放資金以配合需要。JECC營運得相當成功,原因在於政府、銀行、產業協會及企業界的無間合作。

迎頭趕上
 一九六四年,IBM發展出系統三六○,邁入電腦科技的第三代—積體電路的電腦。這項產品幾乎摧毀了日本人苦心建立而即將開始茁壯的電腦業。日本除了使用非關稅壁壘的方式阻止IBM入侵,同時鼓勵業界成立研究發展中心,傾全力追趕最新的電腦科技。這種研究中心享有許多稅負上的優惠,但是規定研究成果必須移轉民間。基於此,日本業界一下子成立了六十多個研究發展中心。經團連與國會也相繼設立相關的委員會,以期意見管道更能有效溝通,政令更能配合實際需要。
 經過多年的努力,日本終於在一九七五年發表了系統ACOS七七、COSMOS,與M系統。所有這些系統都能與IBM系統三七○的功能相抗衡,從此,日本才奠定了它在電腦產品市場上的競爭力。可是電腦科技的競賽方興未艾,在這個產業的所有企業,也開始準備向第四代電腦科技—超大型積體電路(VLSI)邁進。一九七六年初,五家最大的電腦公司,即NEC、日立、東芝、三菱及富士通(Fujitsu)聯合成立了VLSI研究中心,研究成員均是各公司最優秀的科技人才。這個中心的研究成果,會立刻移轉到這五家公司,以增強日本電腦科技的競爭力。
 基本上,VLIS研究中心是一個為期四年的風險投資(venturecapital)公司。至一九七八年底,該研究中心依原訂計劃解散。這四年中成果豐碩,總共取得了五百項專利。從一九七八年起,IBM開始引進第四代電腦,即IBM四三○○、四三三一及四三四一,但是這五家公司大都能夠立即跟進,推出功能相埒的超大型積體電路的電腦。同時,日本的電腦業,經過這些年的投入,已變得健全而剛強,不像當年IBM系統三六○初初引進時那般脆弱。


以合作代替對抗

 在日本電腦業的成長過程中,政府與企業間的合作關係代替了對抗關係。企業個體也切實地壓抑住追求私利的本性,協力創造出一個繁榮產業。類似VLSI聯合研究中心的例子,並不僅見於電腦業,其它如鐳射科技、海域鑽探科技等等也都在從事同樣模式的合作。
 在以往科技尚屬單純的時代,業界獨力作研究發展,從事競爭,或許仍能成功;然而當科技研究計劃越趨複雜龐大時,如果仍故步自封,將會阻滯這項產業的成果。

美國科技發展的明證

 在美國,除了國防部的研究計劃,各個企業之間都無法像日本企業一樣合力開發研究。就社會大眾本身而言,他們不允許大企業間相互勾結以致剝削了消費者的權益;就企業本身而言,他們也怕別的企業佔便宜以致影響其生存競爭的能力。這些疑慮泰半由於美國缺乏州政府級,或聯邦級的政府機構監理這項任務,同時,民間團體也不具影響力以促成這種合作。
 美國國防部因為地位特殊,所以能成功地從事聯合性的研究,發展精密國防武器。然而,國防科技畢竟太過狹窄,其對社會的回饋與社會資源的創造因此也就微不足道。威廉大內先以一個令人沮喪的例子,來顯示美國社會雜亂無章的研究發展,再以一個由軍方所主持的聯合研究的成功為對比,指出政府與企業間及企業與企業間的協力合作是其間差別的主因。
 一九七八年十一月,美國國會為了因應以往的石油危機及時下OPEC的卡特爾制度(cartel),通過了太陽能研究開發法案(SolarPhotovoltaic Energy Research Development and DemonstrationAct),用意在發展太陽能科技,以期局部取代現存的能源。整個開發計劃分為五個階段,總經費達十五億美元。
 主持這項開發計劃的美國能源部首先指派太陽能研究中心(SolarEnergy Research Institute)從事高深理論的研究與發展;另外指定噴射推進實驗室(Jet Propulsion Laboratory)負責工業技術的發展與應用。這兩個完全不相干的研究機構再將所負責的研究計劃,分包給各個有興趣參與的研究組織。
 根據統計,整個開發計劃被分割成五百零二個計劃,分包給二百五十個研究機構,而且各個研究機構之間絕然獨立。結果,在一九八二年能源部放棄了其中兩個階段的開發,一九八三年又放棄另兩個階段;接著整個計劃就全部流產了。整個計劃失敗的原因,大致可以歸納成以下兩點:
 一、將太陽能轉換成符合經濟效益的代用能源本屬長期性的開發,可是美國能源部未細察其性質,即逕行訂定短期性的開發計劃。美國國會欠缺像日本那類討論會的諮詢,以提供正確的方向,對法案的通過顯然過於草率。
 二、整個開發計劃被分割得太過零散,而又沒有政府設立的專責機構將各個參與的研究機構統合在一起,於是各個研究結果無法連貫,研究方向無法得到指導,這種自由競爭原則顯然不適於龐大的研究計劃。
 
重新重視團隊精神


 美國國防部鑒於蘇聯軍力的迅速擴充,於一九七七年召開了一連串的討論會,試圖瞭解何種科技的開發可以提昇美國的軍力。一九七八年,國防部終於將研究方向確定在超高速積體電路的開發計劃(Pro-ject on Very High Speed Integrated Circuit;簡稱VHSIC)。
 一九八○年,國會正式核定三億美元,為期六年,計分四期的開發計劃。參與的研究機構共有六組,其中三組自行開發研究,他們是IBM、德州儀器(Texas Instruments)與杭寧威(Honeywell);另外三組則進行聯合研究,如TRW與Spe-rry Univac Motorola合作,西屋公司(Westing-house)與國家半導體公司(National Semi-conductor)及系帝公司(Control Data Corp.)合作,HughesAircrafts則與Perkin Elmer及ETEC合作。同時,國防部成立了六個工作小組作為與這些研究機構溝通的橋樑。
 一九八二年,美國國防部科技委員會發表專文,讚揚VHSIC計劃現階段的成就,並稱該計劃極富效率、有重點,且環節連貫。雖然目前作論斷尚嫌太早,但是就該計劃現階段所顯現出的各種現象,確實是令人鼓舞。
 例如,經過無數次的討論,企業界的意見受到尊重,所以除了政府核撥的經費外,它們也都自行投入兩、三倍的資金加入研究開發。因為工作小組的溝通,各個企業的研究機構自動地定期作研究方向的檢討與研究成果的評估。所有參與的機構都分享其他機構的成果;最重要的還是VHSIC計劃已得到上自國會,下至各企業個體的一致支持。VHSIC計劃是政府與企業間、企業與企業間發揮團隊精神的絕佳明證。
 
美國經濟社會結構的探討

 有人譏評美國政府的產業決策過程是垃圾桶模式(garbage can model),所有與經濟發展有牽扯的事物,都毫無秩序地陳雜在垃圾桶。
 威廉大內發現美國在制定產業政策的過程中,很難召開一個代表整個產業與相關產業的討論會,因為這種團體並不存在。每個企業個體基於自由競爭的理念,只著眼於自身利益的追求,於是各個企業團體淪為社交寒暄的場所。國會議員在有限的助理制度下,多依賴遊說團體提供產業方面的專業性知識,這些遊說團體往往汲於私利而相互爭鬪,使得平均每年提交國會審議的兩萬兩千個案件,僅有二.五%的通過率。
 美國的商務部綜管全國經濟商業事務,其下轄有三大部門,分掌經濟政策、國際貿易與旅遊觀光。在經濟政策部門,鮮有機構專司與企業界溝通之責。雖然國際貿易部門設有二十六個諮詢顧問會,能略微發揮討論溝通的功能,然而,如限制日本汽車進口的大事,白宮則另外委派商務代表負責,商務部本身並無權置喙。
 在M型社會下,民間團體的層次可以粗分為三類:代表單一產業、種族或宗教的特殊利益團體是最基層的民間團體,然後這些特殊利益團體依其同質或利益的重疊,再結合為中層的聯合協會,中層的聯合協會,包括同質的或異質的,再進而組成上層的聯盟團體(peak association),如經團連等。
 美國也有為數龐大的民間團體,但是獨缺上層的聯盟團體,於是對於橫跨數個產業策略,多半無從合作,甚而無從影響。美國的民間團體多習於被動地因應政府政策的變化,而缺乏主動創制法案以配合需要的精神。他們也不願意結合在一起討論以得到一致的決議,因為怕被冠上獨佔利益的罪名。糾正垃圾桶模式的最佳途徑,莫過於建立上層的聯盟團體、放鬆反獨佔法案的約束範圍,從而產生合作的意識型態。

建立M型社會的行動方案—結語
 
 在一個幅員小或同質性強的國家,民主政治透過投票匭就可以維持其健全的運作。然而在一個龐大或異質性強的國家,意見必然龐雜而分歧,有限的立法與政府官員絕無法適應這些歧見的協調與解決。在這種情形下,可以先透過各個或各層利益團體自行折衝,那些剩下來而必須上達至政府階層的歧見,自然可以減少,政府的行政效率自然增加。美國的社會深具異質性,卻欠缺整合這些異質的機構。基於此,威廉大內針對整個美國各個階層與環節,提出了改革方法。

對症下藥

 美國的各級政府應廣開言路,增強民間團體與政府之間的相互影響力。同時,在行政與立法方面均應廣泛設立各種具有實質意義的諮詢顧問會,透過這些諮詢會,民間的意願得以上達,政府也能更有效地整合不同的意見。這些諮詢會的成員應廣泛地涵蓋相關的企業團體、民眾團體及勞工團體的領導人。另外,這些諮詢會的權責必須限於純粹的諮詢顧問。 
 民間團體也應著手於強化組織結構,將各種利益團體組合成上層的聯盟團體,這種網路組織的結構可以使這些民間團體更具影響力,更能代表大眾權益。只有各團體的成員積極參與,並著眼於個體利益及差異整合,才能構成影響。
 美國的反獨佔法案也應重新予以審視,為了確保自由競爭的公平性,反獨佔法自有其存在的必要;然而它也曾妨害了一些真正的自由競爭。時下各個企業團體無法協力合作即是明證。如果協力合作是公開討論下的產物,應可避免反獨佔法案「三倍損失的懲罰」(tteble-damage provision)。當然,有獨佔事實卻未遭到懲罰的風險會略微增加,但是企業團體間相互溝通並協力合作,為社會整體所帶來的益處,必定遠超過增加的風險。
 法國社會學家涂爾幹(Durkheim)認為,宗教、歷史及社會習俗方面具有同質性的國家易於形成機械性的團結(mechanical solidarity);異質性高的國家,絕對無法達成機構性的團結。但是如果社會或國家能有效地整合其差異,則可以達成理智性的團結(organic solidarity)。
 威廉大內以日本的經濟社會引證出M型社會的優越,卻不認為美國應該照章學習,因為日本畢竟是一個具有高度同質性的國家,其M型社會的形成自有其必然性。美國政府只須鼓勵其利益團體間進行有效的溝通,並整合其差異,無需借助外力,亦可邁進M型社會。
 附註:social memory一詞,是指社會大眾會記取以往某些企業個體或團體曾受到的不公平待遇,某些則過於自私自利。透過企業團體、民眾團體及政府所形成的網路組織,公平的報償制度得以自行運作。因此,有些個體或團體或許一時遭到虧待,日後必會受到補償。(丁予康任職於花旗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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