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頭條類型。

被多數企業誤用的試用期 約定試用期真的合法嗎?

請新人在試用期滿後,離開另謀高就。沒想到新人提出抗議,認為公司當初並沒有在勞動契約中寫定試用期,也沒有跟他約定考核標準,這樣算是「非法解雇」。其實《勞基法》中,沒有所謂的「試用期」。快來看看試用期的五大迷思。

試用期-勞基法-資遣費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其他
  • 天下Web only

公關經理 Melody 上個月錄取了一位新鮮人擔任公關專員,但一個月過去,Melody 卻發現這名員工並不適任,雖然面試時表現良好,但實際工作時卻意外的過於內向,連打電話聯繫媒體都會結巴。Melody 只好讓其他員工分擔他的工作,導致辦公室裡出現各種雜音,私下抱怨這名新人不僅沒有減輕大家的負擔,反而成為團隊包袱。

於是 Melody 當機立斷請這位新人在三個月的試用期滿後,便離開公司另謀高就。沒想到這位新人卻提出抗議,認為公司當初並沒有在勞動契約中寫定試用期,也沒有跟他約定考核標準,這樣算是「非法解雇」。

Melody 完全沒想過這樣竟然會觸法,「試用期三個月」難道不是職場工作的「常識」嗎?

法律上其實沒有試用期

在台灣,很多公司在新人到職初期,都會設定「試用期」為期約三個月。藉此測試員工實際上究竟可否與企業文化磨合、能否勝任工作。許多企業在通知錄取時,會向錄取者說明試用期的期限與薪水,以及通過試用期後的正式薪資。若在試用期間發現對方不適合,主管就會直接請對方走人,不會再支付任何資遣費。

您已經是訂戶? 登入
線上+紙本閱讀
全選-已開始Paywall P0
  • 全選-已開始
查看訂閱方案

你是學生嗎?完成驗證即可享每月$99元優惠

你可能有興趣
#廣編企劃||施羅德:為何美國遲遲不降息?60秒掌握資產配置密碼 #收益與成長 #Shorts #投資觀點
最新訊息
非會員4-未開始
訂閱天下雜誌電子報

天下雜誌當期內容的精華與延伸,每周三發送最具時效性的深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