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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關經理 Melody 上個月錄取了一位新鮮人擔任公關專員,但一個月過去,Melody 卻發現這名員工並不適任,雖然面試時表現良好,但實際工作時卻意外的過於內向,連打電話聯繫媒體都會結巴。Melody 只好讓其他員工分擔他的工作,導致辦公室裡出現各種雜音,私下抱怨這名新人不僅沒有減輕大家的負擔,反而成為團隊包袱。
於是 Melody 當機立斷請這位新人在三個月的試用期滿後,便離開公司另謀高就。沒想到這位新人卻提出抗議,認為公司當初並沒有在勞動契約中寫定試用期,也沒有跟他約定考核標準,這樣算是「非法解雇」。
Melody 完全沒想過這樣竟然會觸法,「試用期三個月」難道不是職場工作的「常識」嗎?
法律上其實沒有試用期
在台灣,很多公司在新人到職初期,都會設定「試用期」為期約三個月。藉此測試員工實際上究竟可否與企業文化磨合、能否勝任工作。許多企業在通知錄取時,會向錄取者說明試用期的期限與薪水,以及通過試用期後的正式薪資。若在試用期間發現對方不適合,主管就會直接請對方走人,不會再支付任何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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