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立法方面,法律的規定要能夠充分代表公平、正義,假如法律偏袒某一特定群體,便不能得到民衆一致的擁護。法律也要有時宜性,不能與時代的要求脫節。我們反省中央政府遷台四十二年間,忙於軍事的增強、經濟的發展,法制的整備和文化的建設實在有疏忽的地方。四十幾年前頒布的法令,與時代脫節的很多,就不容易讓民衆心悅誠服地遵守。僅舉一例如動員時期農工商管理條例,為防囤積居奇,規定米商須經政府許可才能經營,事實上現在到處都有零售米的地方。
執法要徹底
立法也要考慮周密性。現在很多需要的法令還没有制訂,科技進步,一些民事規定,例如對於仿冒的法令顯得疏漏,這些我想都需要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