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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假如你是一位在美國執法的警察,決定扣下扳機的時間,只要一秒鐘。
根據統計,每年在美國被警察取走性命的,高達近1000人,這數字比其他已開發國家高出許多。
警察在每起事件中開槍的理由各異,但為他們辯護的律師,都是根據同一道運行30年的法則——法官與陪審團不應對警察扣下扳機的「瞬間決定」有所質疑,無論那在事後看起來有多不必要。
被依循多年的判決
1989年,一項名為「格雷厄姆訴康納」(Graham v. Connor)的法案讓這樣的觀念佔據主導地位。
當年,涉嫌偷竊的格雷厄姆(Dethorne Graham)是個糖尿病患者,因為受不了商店太長的結帳隊伍,想快速補充低血糖,而拿了柳橙汁就離開便利商店。北卡羅萊納州的警察康納,逮補了暈眩的他(以為他是喝醉),弄傷了手腕、前額、肩膀和腳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