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像以下虛構的場景:公元二○一○年,台灣最後一家書店也關門了。沒有一本書、CD或錄影帶留存下來(除非你去博物館憑弔這些屬於「前數位時代」的遺跡)。任何想要讀小說、看電影、聽音樂的人,都必須從網路上下載作品到自己的E書(又稱電子書,像書本一樣大小的微型電腦)或其他數位家電中;所有內容都經過加密技術保護。
別急著享受。你必須先同意螢幕上顯示的契約:除了本人之外,不准讓任何人看到受版權保護的內容(按OK鍵表示同意)。如果你違反契約規定,保全人員有權至你家中搜索及沒收非法拷貝。如果你抗議法院將予以駁回。理由是當你按下OK鍵時,你已自動放棄你的人身權利。
這是科幻小說中的荒誕怪譚嗎?不,這則寓言出自《加州法律評論》。作者尼門(D. Nimmer)是美國前任聯邦檢察官,後來轉行擔任智慧財產權律師,專門代表科技、出版及娛樂公司。
智慧財產權的天堂與地獄
感謝E書和E紙的發明,一本E書的記憶庫能容下一座圖書館,而重量、大小、外觀就與一本普通書無異。你可以將《托爾斯泰全集》隨身攜帶,用E筆點選一下,《戰爭與和平》就緩緩流洩出來。想做筆記嗎?E紙跟就跟一張稍厚的木漿紙相同,可用E筆反覆重寫,還可擦掉。
當未來兩、三年E紙正式量產後,我們也將會有E雜誌和E報紙。所以《天下雜誌》的讀者,未來我們或許不用再寄書到你家,請你自行將E書連接電腦,直接上網付費,即可下載最新一期的內容。
一切都那麼美好,但是對出版社而言,有一點小問題。如果每個人都能神不知鬼不覺地複製,然後以電子郵件傳給所有想看的朋友,該怎麼辦?
尼門的寓言暗示著,數位科技讓智慧財產重要無比;但同樣也是數位科技強大的拷貝能力,使智慧財產變得脆弱不堪。如果拷貝不費吹灰之力,沒有人願意花錢購買,廠商就必須採取極端手段,保衛自己的利益。
偏偏在資訊時代,智慧財產已被公認為最重要的致富關鍵,有些人乾脆稱之為「二十一世紀的貨幣」。每日無數的資訊進出我們的家中,全都與智慧財產相關。誰能掌握、控制位元,誰就是下世紀的贏家。
在美國,提供內容的產業在國會強力遊說,要求法律賦予所有權人更大的權力。但另一批熟稔網路生態的自由派分子卻逆向思考,要求撤除所有藩籬,以發揮網路最大的潛力。不管哪種主張,都強烈衝擊著作權法。未來網路上的智慧財產權將會走向哪個方向?其中牽涉的不僅是龐大的經濟利益,也是網路文化的未來發展。
科技產生的問題,由科技解決
全錄(Xerox)公司的首席科學家史鐵費克(M. Stefik)有個簡單的想法。既然盜版棘手的原因出在科技,「科技產生的問題,要由科技來解決。」這個看法相當程度代表了美國產業的主流觀點。
史鐵費克認為,一勞永逸的辦法「就是從硬體著手。」
也就是說,在所有的電視、電話、電腦、隨身聽和E書當中,都插入能夠辨識、規範智慧財產的版權晶片。當使用者下載《戰爭與和平》到E書中時,版權晶片會記錄下這筆交易,催促使用者盡快付款。若使用者有任何複製或傳播的舉動,都會被祕密登錄下來;晶片甚至能記錄閱讀的次數及時間。
所以如果使用者以電子郵件方式借給另一人看這本小說,原本的E書便自動銷毀原件,以便永遠保持只有一本在世上流通;而任何沒有內含版權晶片的E書也不能接收這份檔案。
為了要確保此種「技術解決」途徑確實有效,還必須以法律的強制力做為後盾才行。於是在一九九八年,美國國會在相關業界的強力遊說之下,通過了「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嚴格禁止製造或使用任何足以規避加密技術的設施。
美國法律界立刻引起一陣軒然大波。《紐約時報》報導,許多法學教授將此法案列為當年度影響網路發展的最重要事件。德州大學法學院教授藍姆萊(M. Lemley)說:「(此法案)大部份的影響都是負面的,它妨礙解密技術的創新,同時傷害了公眾的『合理使用』(fair use)權利。」
基本上,著作權法一直在出版商的權利以及資訊自由之間,維持平衡。太過注重前者,資訊將不能普及於大眾,有礙社會創新;太過注重後者,則個人缺乏創造、發明的誘因。著作權法的核心概念即是「合理使用」,亦即容許大眾在一定範圍內的私下複製行為,譬如學生在圖書館內影印書籍的部份內容等。通常只要不牽涉商業行為,都在「合理使用」範圍內。
合理使用vs.控制
在《大西洋月刊》(Atlantic Monthly)舉辦的一場圓桌論壇中,哈佛大學法學教授萊席格(L. Lessig)分析,「合理使用」即是「不完全控制」,但美國產業提出的「技術解決方案」的最大特徵,卻恰好是對智慧財產太過完美的控制。在此情形下,有可能造成「贏家全拿」的結局。哥倫比亞法學院教授摩格蘭(E. Moglen)甚至悲觀地說:「我唯一確定的事,即是著作權法已經離死不遠了。」
由於這些技術都是幾年內便可在美國量產,因此遲早也將衝擊台灣。政府早在一九九七年即召開一連串公聽會,審慎因應數位科技的衝擊。經濟部智慧財產權局第三科科長章忠信認為,著作權法應該同時考慮著作人的權益、網路發展、以及「合理使用」的空間。中華民國資訊產品反仿冒聯盟祕書長陳家駿律師也主張,在資訊極易傳送、取得的時代,「家庭、個人使用的範疇應該更放鬆。」
太穎律師事務所的謝穎青律師擔心,在政府極欲加入WTO以及美國三○一條款的陰影下,是否頂得過美方的壓力,頗值得懷疑。章忠信則認為此項問題是沒有國界的,我們不可能關起門來自己定一套,因此只能「看看其他國家如何處理再說。」
不過謝穎青觀察,即使軟硬體能配合,發展出控制機制,這種產品在台灣也很難活下去,「因為台灣人的觀念中,網路就是免費的。」
美國網路界的諸多赫赫有名之士也這麼想。誰能控制下一世紀的數位財產權?他們偏愛的答案是,沒有人應該控制,也沒有人能控制。
持平來看,這是一個相當危險的主張。所有書商都會變成盜版商,一件作品會有數十種不同的版本;需要長銷的嚴肅作品首先抵不過盜版而消失。每家書商都搶短線,撈一票就跑,最後只剩八卦雜誌耐得住考驗。
這是歷史學家海瑟筆下描述法國大革命後的情景。當時的法國解除了對智慧財產權的所有管制。
資訊能完全自由?
令人好奇的是,為什麼許多網路名人抱持如此激進的主張?其中包括麻省理工學院媒體實驗室負責人尼格洛龐帝(N. Negroponte)、美國總統的電腦科技顧問戴森(E. Dyson)女士、《連線》(Wired)雜誌的主編凱利(K. Kelley)等等。
歷史學家羅森威格(R. Rosenzweig)從網路發展的歷史中,提出解釋。
網路早期從大學中發展出來,由於其虛擬的特性,成為許多不滿現狀的知識分子逃避現實世界的桃花源。自此一路發展下來,網路世界的價值觀一直帶有某種「無政府」的特色,強調無拘無束,而這也是網路世界之所以迷人、複雜、龐大的根本原因。
自由派立足於此項傳統。當他們看到大財團的企圖愈來愈明顯時,他們以同樣誇張的宣示做為回應。
他們認為,網路世界已出現一種新的「經濟模式」,從此保護創作人的權益,可以不必再藉由限制觀念流通的手段來達成。可能嗎?
位於聖地牙哥北邊的MP3.com,是一家完全構築於網路上的音樂公司。它專門接受另類音樂和地下樂團,任何被主流市場排拒的創作人,都可以把自己的創作放上這個網站,免費供人欣賞或下載。
如果聽眾喜歡某人的音樂,他可以在網路上直接向音樂家訂購CD,沒有庫存、沒有複雜的合約安排;最重要的是,可以繞過傳統大公司對音樂市場的控制,不用被大公司篩選和行銷。
MP3歌手不怕樂迷自由複製、散播他們的音樂。畢竟,如此只會更提高他們的知名度。他們的收入主要來自與小眾樂迷的長期關係,譬如辦小型演唱會、歌友會等等。
強者與弱者的權力之爭
自由派認為,這是最理想的文化傳播模式。沒有大公司的強力宣傳及發行機制,沒有超級偶像。歌手及樂迷之間的關係不再疏離,而是真實而緊密的互動。
音樂文化變得更多元而分眾。或許這是最有說服力的一點:智慧財產權的鬆緊之爭,牽涉市場中的強者與弱者之間的權力爭奪。強者總是要求嚴格管制;而愈寬鬆的環境,弱者就愈有機會。
網路之所以能玩出這麼多新花樣,關鍵正是因為它自由,沒有管制。
然而,在「媒體合流」成為趨勢的時代,當電影、報紙、音樂通通可以在網路上直接消費時,網路的價值也必然面臨轉型。
如同哈佛大學教授萊席格的質疑,自由派的例子都是一些理想化的邊緣創作者,在藉藉無名時,願意免費釋放作品來試一試手氣,「當那些人開始躋身主流時,會不要求著作權法律的保護嗎?」
顯然此項議題還會爭訟下去。或許任何一方都沒有掌握完全的真理,真理在各種意見的平衡之間。幸運的是,美國的民主制度一向容許各種觀點之間的辯論,以便對各方利益做最周延的衡量。這場大辯論顯示,智慧財產權法的修訂,不僅關係著作人的權益,同時也引發另一個更大的議題:如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讓網路文化有長遠而健全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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