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對基本的行銷策略看法不同
廣告主與廣告公司對於如何行銷產品,看法經常會不同,原因有二:
●廣告公司不認為以廣告主的行銷策略能打出有效的廣告。
●廣告公司認為可以有比廣告主所提出的更好行銷策略。
如果雙方都不肯讓步,應該結束生意往來。廣告主大可另覓能接受他的看法的廣告公司。
廣告主成長較快
公司生意茁壯,以致代理它的廣告公司趕不上,無法提供客戶更精緻的企劃,買不到較好的電視播映時段,做不出大手筆的市場分析與研究,而且無法提供更具深度的創意、以及不同種類的促銷計劃。廣告公司突然發現,向來容易處理的客戶變得非常難纏。
有些廣告公司是跟著客戶一起成長的。但通常廣告主跑得比較快。結果,客戶漸不滿意廣告公司的表現,同時也發現有別的更大的廣告公司,已有現成的優秀人才與組織,能提供他專業服務。
最後,廣告主終於狠下心把生意挪給別家廣告公司去做,這麼做是為了公司好,無法顧到他與原來廣告公司的深厚淵源了。
廣告公司成長較快
情形正好相反,廣告公司基於感情因素,可能仍跟幾個小客戶往來,而不顧這麼做有損己身利益。但是如果廣告公司有機會爭取與小公司生產同樣產品的大客戶,許多廣告公司發現,很難為了保持不太有利可圖的小客戶,而放棄爭取大客戶。
競爭衝突
有時候,由於發生競爭衝突,廣告公司必須拒絕接客戶的生意。競爭衝突最常發生在以下兩種情況。
廣告公司合併 當兩家廣告公司合而為一,公司的客戶彼此會有競爭上的衝突,廣告公司通常得拒絕較小的一家客戶。所以兩家廣告公司的老闆不妨考慮考慮,如果合併會損失太多客戶,或許不需合併。
客戶發展類似的新產品 這時廣告主會覺得讓一家廣告公司經手兩家互相競爭的公司,不太對勁。廣告公司可能將因而失去其中一家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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