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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階段中小企業的輔導問題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中小企業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目前,我國的產業結構亟待調整,輔導中小企業升級也勢在必行。然而,現階段的中小企業輔導似乎還是問題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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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忽略中小企業,影響結構調整
 開發中國家由於謀求工業化之心過切,政府的決策性往往失之偏頗,再加上政府當局刻意培養巨型企業,因而忽視中小企業的存在價值和重要性,以致形成了嚴重的「雙重經濟結構」(dual economic structure)。中小企業的困難不易為人所聽聞和關心,不但產生了社會問題,也削弱了它對經濟發展的卓越貢獻。
 近幾年來,國內策略性工業推展無力,原因雖多,中小企業未能昇級配合應是根本之所在。最近,韓國政府也發現:落後的中小企業,阻礙了附加價值較高的技術密集業的發展。因而目前正採取積極扶植中小企業的政策,除了研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之十年計劃」外,並加強對中小企業做投資分配─將製造業投資總額的三○%提高至四○%。全斗煥總統批評說:「假如韓國在十年前就全力扶植中小企業的話,也許今天已擁有不輸於日本的經濟能力。」
 本文乃從目前韓國的積極作為,來探討我國現階段輔導中小企業所面臨的問題癥結,以作為政府今後釐訂輔導政策之參考。

二、缺乏發展暖房,輔導有待加強

 我國自民國五十三年於經合會設立中小企業處,開始輔導中小企業以來,輔導工作可謂一波三折,輔導單位一再緊縮編制、改組,甚至裁併,所幸政府尚能體認培育中小企業的重要性,而後陸續設立了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小企業信用信證基金,以及省屬行庫中小企業聯合輔導中心,又於民國七十年於經濟部設立中小企業處,輔導體制逐漸完備。而身負全國中小企業輔導重責的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正提出其政策構想,目前且逐一推動實現,可知輔導工作將有一番美好遠景。
 然而,吾人若是「求好心切」,並以日、韓政府的積極作為加以比較,我國現階段的輔導努力仍有不少缺點,而未能給國內中小企業帶來優越的發展「暖房」,有待國人同心戮力克服。

三、輔導缺乏有力法律基礎

 我國迄今尚未完成制定有關輔導中小企業的法律。只有在銀行法專屬銀行章中,勉強可找到一條有關中小企業銀行功能的規定。此外,中小企業輔導準則、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作業辦法,以及有關各種中小企業輔導措施,概屬行政命令。反觀日、韓兩國,他們不但訂有中小企業基本法、中小企業銀行法,又有中小企業信用保證法、中小企業事業調整法、中小企業合作公會法,以及各種協同組織法等。
 觀之我國,由於未有完備的法律依據,以致輔導工作推動乏力,未能全面而妥善地照顧中小企業,因此常產生一些無謂的爭論,譬如對中小企業的定義與範圍,公立銀行與輔導單位就有不同的對立看法。

四、行政體系未能完整建立

 中小企業輔導準則雖明定經濟部為輔導中小企業的主管機關,並以中小企業處為中小企業的輔導機關。然而,由當前輔導工作的實際運作來看,我們仍可發現一些問題:
 (一)中小企業處究竟是純粹的行政單位,或是專業單位?它只負責制定政策,還是要執行政策?以目前的運作情形而言,它的組織和職掌是廣泛的,是兼具政策和行政功能,而以「協調」各輔導單位為其功能之發揮,因此其「推導」力量不可能太強。
 (二)輔導工作涉及法令、金融、財稅、交通等各方面事務,這些工作遠超過經濟部的職掌範圍,因而在政策層面,中小企業處當有「無力」之感,有關部會間的聯繫、協調,顯然要重新建立體制。
 (三)輔導工作的執行千頭萬緒,中小企業處理編制有一二五人,如何能服務天文數字的工商業(六十萬家中小企業),因此如何借助中央財經單位以及地方政府的基層單位,以推動輔導工作,實應加以聯繫設計,以建立可行的輔導管道。
 (四)由於涉及甚多單位,政策執行之考核不易。究竟應由經濟部或行政院研考會負責此考核工作,亦未有明確的規定。
 (五)輔導工作除應由政府有關單位負責,還涉及民間各種機構體系。中小企業處如何利用「組織」藝術,將這些民間機構納入輔導體系之內,也有待努力。

五、金融機構功能應加強發揮

 金融機構一向是輔導體系中最完整的一環,包括中小企業銀行、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及省屬行庫中小企業聯合輔導中心等,俗稱金融「鐵三角」,目前金融輔導大有成效,已非昔日可比,然若與日、韓兩國相比較,我國金融功能似仍可加強運作:
 (一)我國金融機構(包括分支機構)大約有一千八百多家,平均每一萬人就有一家金融機構,但我們卻發現中小企業常告貸無門,而不得不求諸於黑市的矛盾現象,以致地下經濟日益猖獗。
 (二)中小企業不易獲得融資。七十一年全體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之融資餘額為三千一百七十億七四四百餘萬元,佔所有融資總餘額的三二.五%,與中小企業在我國所佔的地位不成比例。
 (三)與大企業相比較,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成本高,利潤低,影響金融機構對其貸款的意願。報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七十年七月到七十一年五月,盈餘只有新台幣二億零九百萬元,比預定盈餘少一億八千零六十萬元,達成率只有五六.七二%,可見融資輔導本身有其困難。
 (四)缺乏充裕的發展基金,無法配合中小企業融資輔導的需求。中美基金雖然同意指撥二億元供中小企業融資輔導之用(供開發性貸款之用),但以大的融資需求而言,此款項顯然無法應付所需。
 (五)各融資輔導機構資金有限,影響融資功能。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資本額為九億元(政府已計劃增加為五十億元),信保基金十二億元(政府計劃提高至二十二億元),省屬行庫中小企業聯合輔導中心基金一億元,合計二十二億元,以這些有限基金,功能自不易充分發揮。以信保基金為例,去年信保餘額為一百三十八億餘元,僅佔全部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融資餘額的四.三四%,只佔其中一小部分。

服務項目待增加

 (六)融資體系與服務項目並不完整。我國目前尚未設立如日、韓之國民金融(或銀行),對於中小企業未能提供其所需服務,故融資體系有待加強。其次,中央銀行雖有外銷貸款轉融資,但中小企業每每不易獲得。再者,信保基金保證項目只有外銷貸款、進口遠期信用狀融墊等八項,去年紓困方案雖增加D╱A、D╱P,國內外購貨訂單、合約與合作,以及委託加工外之合約等五項,目前紓困融資要點停止實施,這些服務項目又告取消,對中小企業利益顯然有損。
 (七)融資銀行由於缺乏產業分析與專業管理人才,故融資只有紙上作業功能,而無融資後經營管理之輔導。事實上,一般金融機構不但對中小企業有融資力,且對其經營管理之現代化甚具影響力,但金融機構卻因缺乏這方面的人才,而未能發揮此作用。

應做好聯繫角色

 (八)未能扮好大、小企業合作之融資促成角色。大、小企業合作經營方式有中心衛星工廠制度、大貿易商輔助中小企業外銷等方式,而目前銀行之居中聯繫角色並未充分發揮。

六、產銷合作體系未積極建立

 產銷合作一直是我國經建努力追求的目標,也是多年來當局一直深感困擾的老課題。它涉及了大企業與中小企業之間最實質的關係。由於牽連甚廣,一直未能有所突破,產銷糾紛也一再發生,衝突事件時有所聞,最具體的「事實」即是國人一再詬病的一窩蜂盲目投資、一再削價的惡性競爭,以及產銷失衡、停工待料、斲喪國力的非理性行為。而深受打擊,損失最大者,莫過於廣大的中小企業。
 一般而言,產銷關係可包括以下五大環節,目前仍問題重重:
 (一)裝配業的中心衛星工廠體系。中心衛星工廠之雙方關係乃建立在QPD的配合上,即衛星工廠(中小企業)之產品品質穩定(quality)、價格合理(price)及信守交貨期(deli-very),而與中心工廠保持穩定而持續的商業關係。然而,國內中心衛星工廠無法達到此理想,雙方之配合常發生問題,致使衛星工廠缺乏保障,訂單不持續,無安全感,且由於未建立適當的採購和付款制度,致問題叢生,影響產銷關係的和諧。
 (二)加工業上、中、下游產業的合作關係。我國工業是採取逆向發展導向,故先有下游產業(中小企業),再發展中游產業(大企業)及上游產業(國營事業),此為石化、人纖、鋼鐵、塑膠等產業發展之模式。上、中、下游產業之組合,本身雖為附加價值之創造體系,但彼此間產銷關係密切,多年來,各方因利害對立,糾紛迭生,迄今尚無良好的仲裁或規範,足以維繫各方之共生共存。
 (三)外銷業之大貿易商與中小企業之關係。外銷是我國經濟發展之主要策略,大貿易商即藉著拓展市場、爭取訂單,以帶動廣大的中小企業成長。我國大貿易商雖有高林、南聯等五家,然而由於未能廣泛建立國外據點,對國內中小企業產品外銷之助益,一直未達到理想目標,反而常有「放高利貸」給中小企業之譏,由此顯然可見,大貿易商的市場拓展力仍有待加強。

消費者受損

 (四)內銷業的廠商─批發─零售體系。這是國內產品一般的銷售通路,故純為大、小企業之間的商業往來。多年來,大廠商常有聯合壟斷行為,中間通路體系(零售為中小型商業)的功能未能充分發揮,其經營管理水準普偏低落,而影響了消費者的權益。
 (五)內外銷兼具的聯營組織。聯營包括內、外銷兩種,內銷常涉及市場壟斷,而為政府所禁止;外銷聯營包括原料採購和產品銷售,基本上是一種良好的合作組織,但由於中國人缺乏「組織」藝術,彼此猜忌,不信任別人,加上公會力量不強,聯營效果往往不彰,因而影響我國對外的競爭力量。

七、技術體系只粗具雛型

 技術輔導一向是輔導體系中較為脆弱的一環,技術雖是令人羨慕的「硬體」,但因涉及巨大的「金錢」投入,故研究發展(R&D)在國內並未真正生根,加上我們對適合中小企業的「適當技術」(adequate technology)鮮少加以探討和界定,故儘管中小企業處一再強調中小企業生產要「自動化」,並與生產力心中、金屬工業發展中心、紡織工業研究中心、食品工業研究所,以及工業技術研究院等訂有「聯合辦理中小企業綜合性服務要點」,組成技術輔導體系;又與創新工業移轉公司簽訂合約,依據中小企業的需要,引進新技術之轉移。但我們仍不斷斷言會有那些具體的輝煌成果,只能說已奠定了發展的良好基礎,未來仍有待積極推廣,尤其是不可忽視以下問題:

偷來的技術

 (一)我國企業習慣於「偷」技術,甚至完全「拷貝」照抄(copy),而少有「模仿性創新」(imitative inno-vation)。風氣如此,引進新技術的效用就要大打折扣,故如何誘導業者自創品牌,利用現有的組合技術創新產品,應是推動技術改進之要務。
 (二)中小企業大都是靠新產品和專利起家,而少去做市場調查與各種投資之可行性分析,可謂相當「技術」本位。因此,如何誘導業者有「行銷」觀念,使技術性產品能夠真正「商品化」,而將技術和行銷合為一體,應是技術輔導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三)技術創新氣候的鼓勵。我國對創新發明雖有各種的獎勵措施,但經常緩不濟急,大都是「事後」的成果追認,而不是對「事前」或「過程」的激勵,以致R&D氣候不甚強烈,業者也不敢奢望政府有力的支持,更不容易體會政府在這方面所做的努力。
 (四)技術「交流」風氣不盛。日本政府常透過各種組織設計,使業者與技術研究機構或大學進行各種交流,以促成技術之移轉。此外,又促成業者間技術組合的交流,共同交換腦力或共同開發新產品。在這方面,我國只能說粗具雛型,而有待輔導機構努力推動。

八、外圍民間機構未予「組織化」

 中小企業輔導本質上是綜合性的工作,需要「群策群力」借助各方的助力,方能產生具體成果,以輔導單位現有的人力、物力,實無法勝任此項繁重的神聖任務。目前較為可行的捷徑即是發揮「業務槓桿」原理(bus-iness leverage),動員外界各種民間機構,以求達成。這種組織化藝術─分工與整合功能,必須立予加強;然而,我們卻又發現:民間機構並未能全然納入輔導體系之內,尤其以下幾個環節更是如此:
 (一)各同業公會的角色與任務。輔導機構正積極推動行業別之集體輔導,且已選定機器齒輪、木器、手工具、螺絲、印刷裝訂及熱水瓶等六個行業試辦,同業公會在此輔導過程顯然扮演著關鍵性的角色。今後如要對以中小企業為主的產業,或深具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產業加以輔導,各同業公會的功能顯然更要加強。
 (二)學校與訓練機構。國內大專院校設有企管研究所的有政大、台大、工技學院、交大等十所,企管科系則有二十餘校,如加上各公民營訓練機構,以及百餘家企業管理顧問公司,這些外國機構,尤其是大專院校的教授、研究生、以及大學部大三、大四的學生,的確可動員他們來參與輔導工作。可惜目前尚未有所發揮。
 (三)各有關財團法人。國內可參與中小企業輔導的財團法人甚多,如生產力中心、外貿協會、手工藝推廣中心、工業技術研究院、紡織工業研究所、食品工業研究所等。這些單位皆有管理、技術及市場等方面的輔導經驗,輔導單位更可充分利用其設備與人力來參與輔導建設。
 (四)其他各種協會、社團或民間團體。國內較有實力的民間社團甚多,如中華民國管理科學會、市場拓展學會、中小企業協會、青年創業協會、企業經理協進會等,輔導單位宜對這些社團加以評估、歸類,而設法將其納入適當的輔導體系之內。

九、租稅工具運用不多

 輔導工作正如王覺民處長所說的:「它並非是一種救濟,而是協助業者健全發展。」然而,無可否認,租稅工具是激勵和誘導中小企業發展的良方,若加以適當運用,亦是建立中小企業發展暖房所不可或缺的。我們詳細分析現行的稅捐減免規定,獎勵投資條例中雖有免征營利事業所得稅五年、加速折舊、投資扣抵等十多項獎勵措施。然而,這些獎勵亦適用於大型企業,故基本上並非對中小企業有特別獎勵之處,況且以大企業本身的優越地位,足以享受這些優惠獎勵。

十、改善總體環境,促進中小企業昇級

 中小企業由於規模小,它對一國政治、經濟和社會所作的貢獻,往往被人低估。其實它是一國經濟快速發展不可缺乏的重要因素。它的發展是工業化的起點,它可利用閒置資本、減少資本呆藏、增加就業機會、培養企業家、維持和促進工業的發展,並保持鄉村和都市均衡發展,使得現代化過程和企業家精神得以擴展到更廣大的地區和社會階層,而帶動經濟的整體發展。
 中小企業對經濟發展貢獻不小,若忽略了它,對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將有不利的影響。由韓國的積極作為,可發現我國現階段的輔導工作存有甚多問題,輔導不但缺乏法律依據、行政體系依然未臻完整、金融功能未能充分發揮、產銷合作體系依舊未健全、技術輔導體系只粗具雛形、民間外國機構未充分納入輔導體系內,以及租稅工具運用不佳,這些都會影響中小企業對整體經濟發展的貢獻。希望政府能在這些方面加強改善,塑造一更有利於中小企業發展的總體暖房環境,相信再配合大、小企業之合作,定可使我國經濟發展更上一層樓。
(陳明璋為工業技術學院工業管理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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