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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裁定,1964年民權法案保護同性戀與跨性別者免於職場歧視。值得一提的是,這是由立場最保守大法官所裁定的判決,遞給了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LGBT)平權運動一個指標性的勝利。
最高法院以6人贊成3人反對裁定,1964年民權法案第七章,禁止基於種族、膚色、宗教、性別及原屬國籍之歧視,當中的「性別」應該包含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判決書主要執筆者,是保守派大法官戈爾蘇奇(Neil Gorsuch)。
戈爾蘇奇寫到,「今天,我們必須裁定,一名雇主可否單純因為某人身為同性戀或跨性別而解僱他。答案是顯而易見的。」
美國民權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的艾塞斯(James Esseks)說,「這是LGBTQ族群的巨大勝利,經過平權團體數十年來的爭取,最高法院釐清了,雇主因為員工是LGBTQ族群而將其解僱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