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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的建議修正版。第1條部分,原政院版草案為「為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特制定本法」。建議修正版本為「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施行,特制定本法」。
在第2條部份,行政院版草案原條文為「稱同性婚姻關係者,謂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修正版則改為「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第4條政院版草案原條文為「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登記。」修正版為「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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