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台八年,我觀察到台灣中大型公司與美國企業相比,有一個很大的差異,那就是普遍沒有在執行長下設置「企業發展辦公室」(Corporate Development Practice),統籌併購、合資、企業創投,以及對創投基金投資等中長期戰略發展工作。
別小看這支平均四人的團隊,對企業來說,它至少可以帶來以下重大價值:
一、主動案源:少了企業發展團隊,在併購、合資、新創投資等重要戰略案源上等於處於被動,必須依賴投資銀行、會計師、律師等外部人的介紹,容易碰上逆篩選(好對象被其他機構搶先,剩下次佳選項才會流入)的問題。有這樣一組專注於企業發展的人馬,不但可以主動接觸、開發合適案源,也能長期追蹤潛在對象,增加戰略發展的選項與攻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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