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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新聞稿指出,這次送出的建築法修正草案包括第34條、第56條、第70及71條,重點在於建築物應由第三方勘驗確實按圖施工,竣工查驗應由第三方驗證合格,才能取得使用執照,補足行政機關查勘驗人力的不足。
加入第三方勘驗,跟現行法規最大差別在哪?
依照現有建築法,建築施工過程應由建築師負責監造,營造廠和主任技師監工。(見下圖)

「但這樣的建築施工品管體系在實務上並不可行,因為建築師受僱於建設公司,營造廠經常也和建設公司是同個集團,」宏道法律事務所律師蔡志揚說。換言之,建築師如果真的剛正不阿,揪出建設公司或營造廠的缺失,猶如「養老鼠咬布袋」,難保往後能繼續接到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