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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才在立法院通過的「勞基法」修正案,俗稱「一例一休」,上路未滿一年即將走入歷史。
從勞動部所預告的五大修法方向,企業團體認為兼具彈性,勞方則痛批民進黨討好資方、出賣勞工,到底勞基法是進步或退步?還有哪些尚未完成的事?(延伸閱讀:勞基法專題Ⅰ:邁向知識經濟,台灣需要哪種勞基法?)
根據勞動部在31日所公布的「勞基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完全顛覆去年12月21日才公布的修正條文。
(1)在休息日出勤部份,工時和工資計算均依勞工實際出勤時間計算,加班費不再有「做一補四」或「做五補八」(到班1小時給付4小時薪資)。
(2)在加班時數上分為甲、乙兩案,甲案從現在的46小時放寬為54小時,乙案則是以3個月為週期,單月最高54小時,3個月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138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