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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國是會議才剛結束,「人民參與審判」雖列為優先重要項目,應採「日本裁判員制」(以下簡稱日式參審制)或「陪審制」的爭論,仍在媒體與討論群中延燒,兩者的僵持勢必將轉移於立法院的戰場。
簡單來說,兩者的分野主要在分工的模式。
「陪審制」是由參與審判人民專責獨立進行事實認定,法官專責法律適用;「參審制」則由法官與參與審判人民一起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其中,日式參審制由三位法官與隨機選任六位裁判員共同進行;美式陪審制則由一位專業法官給予隨機選任的十二位陪審員「陪審指示」(Jury instruction)後,再由陪審員獨立進行事實認定。
美國《洛城法網》vs.日本《家栽之人》
兩者各有優缺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