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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報稅又是荷包失血的時候。今年綜合所得稅變動不大,唯一受影響的是去年賣房的民眾。由於房地合一稅上路,賣的房子如果是在2014年12月31日以前買入,賣房收入還是得併入綜所稅課稅。反之,則適用房地合一稅,房屋買賣交易完成,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天內就得申報納稅。
| 舊制 | 新制(房地合一稅) | |
|---|---|---|
| 房屋取得時間 | 原則以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適用舊制。 | (1)2016年1月1日後取得。 |
| (2)2014年、2015年取得,持有未滿2年。 | ||
| 申報方式 | 房屋部份併入綜所稅,於次年5月申報。 | 採分離課稅,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
| 稅基 | 採核實認定:房屋售價-取得成本及費用*。 | 房地售價-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
| 稅率 | 綜所稅累進稅率5%至45%。 | 依持有期間認定: |
| 1年以內:45% | ||
| 2年以內超過1年:35% | ||
| 10年以內超過2年:20% | ||
| 超過10年:15% | ||
| 自用住宅:獲利超過400萬部份以10%計稅 | ||
| 註:*若無法提出當初買房時的成本價格,可依房屋評定現值依比例設算。 | ||
| 資料來源: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
關鍵一:房子是否在2014年年底前買入
賣出的房子是在2014年年底前買入,併入綜所稅的申報戶,依豪宅和非豪宅有2種計稅方式。豪宅定義,台北市是成交金額7000萬以上,新北市6000萬以上,雙北市以外地區4000萬以上。去年出售豪宅的人,須以「房地出售實價」乘上房地比(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再乘以15%設算獲利,併入個人綜所稅納稅。
舉例來說,出售一棟台北市1億元豪宅,房地比為3:7,房屋收入視為3000萬,乘上15%代表出售房屋獲利450萬。若所得稅率為40%,應納稅180萬。
出售非豪宅的人,原則是仍應該以實價計算賣屋獲利。但考量許多人取得房屋的年代久遠,難以計算獲利,國稅局仍允許以「房屋評定現值」乘上各地區國稅局核定的設算獲利比率,來設算售屋所得。
好消息是,財政部今年調降台北、新北、桃園與台南等地的獲利設算比率,去年售屋的納稅人負擔可減輕。但各地區的設算比率差異頗大,例如台北市高級住宅設算比率仍高達46%、桃園市平鎮區和龜山區17%、屏東縣東港鎮僅9%。
| 縣市 | 分類/行政區 | 設算比率 |
|---|---|---|
| 台北市 | 高級住宅 | 46% |
| 其他 | 41% | |
| 新北市 | 板橋、永和、新店、三重、中和、新莊、土城、蘆洲 | 35% |
| 淡水、五股 | 22% | |
| 三峽、深坑、八里 | 20% | |
| 桃園市 | 平鎮、龜山 | 17% |
| 台南市 | 北區 | 16% |
| 鹽水區 | 8% | |
| 澎湖縣 | 馬公 | 10% |
| 屏東縣 | 東港 | 9% |
| 恆春、內埔 | 8% | |
| 註:表格只列2016年調整的縣市 | ||
| 資料來源:財政部 | ||
關鍵二:豪宅、非豪宅、預售屋有別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楊建華提醒,用「房屋評定現值」納稅,大概只有市價的2至3成,對民眾較為有利。但近年來國稅局查核技術提升,加上實價登錄上路,使交易成本變透明,如果民眾買賣房屋的資料很齊全,最好採核實申報,否則有可能被查稅後要求補稅。
值得注意的是,民眾若賣出的是未過戶的預售屋,屬於「預定不動產的權利」買賣,報稅時跟成屋交易不同。楊建華舉例,原本花500萬買預算屋,700萬賣出,獲利200萬要全額併入綜所稅累進課稅,不可依評定現值設算。(責任編輯:王珉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