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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商會執行長:不怕政府修勞基法,只怕沒彈性

面對勞基法新制,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執行長何飛逸(Freddie Höglund)提出3大顧慮,並建議台灣依照收入和職位高低來區分不同工作者的工時規定,才能保有彈性、維持區域競爭力。以下為訪問重點摘要:

何飛逸-勞基法-一例一休-歐洲商會 圖片來源:歐洲商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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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商會完全支持保護勞工權利,在台歐洲企業大多給予高於台灣法定的員工待遇,採取極高的標準來保障勞工權利,有許多做法可作為典範。

整體而言,歐洲企業想遵循法令,並不擔心政府修法、加強勞檢,加重罰則;但希望法令的實施具有彈性,讓企業和工作者易於遵行。

對於這次的勞基法修正,主要有以下顧慮:

第一,這些新法非常快就生效了,只給企業很短暫的期間來適應,勢必造成企業運作上的擾亂(disruption),因為新法牽涉層面很廣,包括人力、成本等。

第二,台灣經濟正轉向以服務業為導向的經濟,但仍使用以「製造業思惟」來制定的勞基法,許多企業需要更多的「彈性」。例如會展、汽車銷售業,需要員工在週六、週日工作,新制確實允許企業挪移例假日和休息日,但通知程序和相關的計算變得更不方便。

有些行業容許員工不必待在辦公室,可以在家工作或直接前往客戶單位,但修法加嚴置備出勤紀錄的規定後,追蹤這些員工的出勤變成複雜的事情。

第三,這些新法所牽涉的加班費、特休假計算相當繁複,而且企業很難從政府機關得到一致的解釋。

比方說,新法要求從勞工「到職日」開始計算每年的特休假日數,而不是過去採用從每年1月1日起算的「曆年制」。問題是有些企業已深耕台灣數十年,還要查這些資深員工是在20、30年前的幾月幾日到職,這是非常浩大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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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釋不一致

有些會員反映,他們詢問主管機關要求釐清新法令時,從不同人會得到不同答案。即使是人力資源領域的專家,也無法弄清楚新制的所有細節。我們希望台灣政府在接下來的法令解釋中,能讓這些法令的運作有彈性。

長期而言,歐洲商會建議台灣依照收入和職位高低來區分不同工作者的工時規定,因為一個月薪超過20萬的高階經理人,勞動權利被保障的程度和方式,不同於工廠裡的勞工,應該被允許自行和雇主約定是否採責任制,以及工時計算方式、加班費率等。

這對台灣很重要。我們不希望台灣因為僵化的法令,而失去區域競爭力以及對人才的吸引力,因為不只企業希望有彈性,人才也是。(責任編輯:王珉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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