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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基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做為「例假日」。
一般人會認為,星期日是例假日,但在法律上,其實只要勞動契約關係存在七天,就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做為例假。對許多需要輪班的工作,如服務業、新聞媒體等工作來說,例假未必一定是星期日。
至於休息日,則是90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工時制,即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兩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而原來之工時制度為每週48小時,兩週則為96小時,於新工時制度實施後,合計兩週減少12小時,這減少的12小時即為「休息日」。
例假日與休息日到底差在哪裡?
兩者最大差別是雇主難以在例假日要求勞工加班。除非是遭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情況,雇主才可以請求員工支援,且須加發一倍工資,還要另外再給一天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