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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在今天(28日)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反避稅條款,未來只要企業的實際管理處所是在台灣,就視為國內企業課稅,包括境內外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海外股權移轉等都要依法申報課稅。同時,受控外國公司(CFC)無論有無匯回台灣,都要合併計入母公司所得繳稅,切斷將盈餘留在海外不匯回的避稅管道。
換句話說,未來不管企業是在哪個避稅天堂設立境外公司,營利是否匯回台灣,只要具可控制關係,都必須要在台灣繳稅。
「如果不降低稅率,企業就會出走。企業如同鵝,把鵝養肥,國家才收得到稅,」肥鵝理論被政府拿來當台灣租稅負擔率過低的話術,但是在企業無國界的這個時代,海外避稅成為企業慣用的常態,鵝怎麼養都養不肥,除非主管機關想辦法將稅制上的漏洞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