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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捍衛彰銀經營權,台新金前年股東會改選喪失經營權後,即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但連續遭台北地方法院、高等法院駁回。台新金不服,繼續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去年10月最高法院裁定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裁。
高等法院此次駁回理由一如先前:股東會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最高意思機關、本於多數決表示而成立之法律行為,若同意台新假處分之訴,將財政部的董事代表改為台新指派人選,不僅違反彰銀股東會決議,將使新派任人選面臨究竟該聽財政部或台新金的指示等兩難的處境,恐將影響彰銀營運、波及廣大投資人權益等。
有別於以往的法理論辯,高等法院此次進一步將彰銀經營績效列入裁判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