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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光秦始皇 美國竟也曾焚書 但燒的是漫畫

焚書坑儒這種事,我們都只為只有秦始皇做過。其實美國也曾經全國大焚書,坑儒倒是沒有。美國燒的書,是當時被認為是會禍國殃民的漫畫。

美國-漫畫-焚書 圖片來源:鄒保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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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和漫畫改編的電影,如今帶來了數億票房。但在75年前,它們可是被視為異端邪書,人人喊打。

1948年12月某日,紐約賓漢頓焚燒了超過2,000本從書架和床底搜出來的漫畫。當時認定漫畫會帶來不良影響的,不是只有賓漢頓居民;1940年,文學批評家諾斯(Sterling North)將漫畫比做「國恥」,認為漫畫扭曲了年輕人的眼光和神經系統。

1940和50年代,美國各地出現焚燒漫畫的運動,因為許多人害怕漫畫會讓讀者變成惡棍。

在1940年代,漫畫書還是個新產品,主要的推手之一是EC Comics創辦人蓋恩斯(Maxwell Gaines);他在1930年代中期,將週日漫畫集結為價格低廉、類似雜誌的刊物。

同一時期,美國人也一直想找出少年犯罪不斷增加的原因。精神病學家魏特曼(Fredric Wertham)很快就找到了代罪羔羊:漫畫書。

他在1954年提出了薄弱的反漫畫論證,更在參議院聽證會為漫畫的負面影響作證。

聽證會後,漫畫產業預期政府將有所行動,先一步建立名為漫畫規範局(CCA,於2011年完全停止實際運作)的審查機關;CCA提出了1954年漫畫規範,列出19點禁令,範圍包括裸露和駭人的影像等。

新規範和負面新聞,也使得漫畫產業大為衰落;1948年,漫畫的月平均銷售量為8,000萬至1億冊;而在1954-56年間,18間出版商停止印行漫畫,漫畫品項也從650種降至250種,約800位創作者失業或離開此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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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孩童福祉為名而遭審查的娛樂,當然不是只有漫畫,例如在1930年代中期,全國道德聯盟就曾要求好萊塢自我審查。更近期一些,審查運動亦師法過往,攻擊電玩、饒舌歌等娛樂;漫畫產業缺乏有效組織,沒能主張其言論自由而幾近毀滅,不過,其他產業已經從漫畫產業的經驗中學習,擁有更多保護。

最終,漫畫通過了這場試練,如此考驗也催生了《瘋狂雜誌》、地下漫畫、圖像小說等另類形式,它們也全都在美國文化中留下了不可磨滅的痕跡。而在日本,就更不必說了,漫畫甚至已經變成出版市場上的一大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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