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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江啟臣已與立委丁守中聯合提案「條約締結法」。朝野必須承認,過去的談判流程完全沒有法律規範,容易流於政黨各說各話。應該儘速立法,讓國會在事前、事中就適度參與,對行政權有制約與監督;但也課予立委責任,協約送入立法院半年內必須審議完成。
但他強調,台灣不是總統制,外界也不見得認同立法院擴權,所以不宜全部套用美國制度。美國的貿易代表只能在國會「授權」範圍內談判,在台灣不宜。
我國目前與外國締結條約或協定,一是根據外交部所訂「條約及協定處理原則」,位階太低,只是行政命令。二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若其內容未涉及法律的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只需送立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