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八月,我在《天下雜誌》專欄中提到,家族企業為了長治久安,應該及早制訂家族憲法。(見《天下》五○三期)
尤其,當創辦人希望事業能夠在家族參與下永續經營時,唯有運用設計完善的家族憲法,才能促使未來人丁興旺、人數眾多的家族成員,維持長久的親情、及團結合作的事業伙伴關係。
該文中雖然已約略列舉家族憲法的內容,但更具體的,還有一些實例。
其一,是股份轉讓制度。
是否應規定股份只限於在家族成員間轉移?「家族成員」的身分應如何界定? 由於家族控股公司並未上市,若由控股公司來買回這些股份時,收購價格應如何決定?
第二,如何從家族成員中,選出家族控股公司的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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