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長的熾熱選情,再次提醒我們,台灣各路政治人物當然都是以拚政治為天職。為了拚政治,許多制度都可以妥協。這讓我想起立法院臨時會在七月中旬通過的「農業金融法」,就是制度不敵政治、專業不敵選票的另一個惡例。
這些選票是抓在農會與漁會的主事者手上,而這個新法所將設立的「農業金融體系」,則是一個奇怪的制度,也是一個「定時不炸之彈」。所謂「定時不炸」是指在總統大選之前不讓它炸,因為依照農金法第六○條的規定,在本法實施九個月(明年四月)以後,由農委會來處理原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代管的信用部。這種「應景條款」寫入我國法律,也是立法史上的奇觀。
農金體系不但是一個奇怪的制度,更是一個「另類」的金融體系,與一般的商業銀行體系完全不同,而且井水與河水也不太流通。組成農金體系的農漁會「信用部」,本來是仿效西歐十九世紀的合作社運動而設立的組織。但是,這個機制實際上早已偏離了合作理念;贊助會員、非會員與人頭會員介入信用部的貸放,造成農漁會體系逾放比偏高、數十家信用部被接管的現象,侵蝕了農業的基礎,還由納稅人買單。西方清教徒互助合作的精神,在透過日據時代再引進我國之後,反而變質成為陽奉陰違的A錢淵藪。
農金法還把農金體系的主管機關定為農委會。農委會因應台灣加入世貿組織後的農業調整問題,已是捉襟見肘,而它對金融事務與監理也不具比較利益;此外,農金體系也在存款保險制度的保護傘之下。但是,擔任金融體制救火隊的中央存保公司受財政部督導(明年七月後會改為金融監理委員會),和農委會沾不上邊。如不儘速研議跨部會執法、監理的整合方案,未來必會對金融界的救火機制有不良影響。
信用部的設立宗旨既已被扭曲,又沒有股金做為資本的後盾,等於在做無本生意。此外,許多信用部的淨值都是負數,還有一缸子爛帳,一旦出事可能會影響整體金融體系,造成金融風暴,所以必須再建構一個防火牆予以補強。這面牆不應砌在農業金融法這個介面,而是應砌在一般金融法制的土壤上。換言之,現有的存款保險基金制度,應就農業金融體系另闢天地,而單獨設置一個存款保險基金。保險法方面的權威江朝國教授最近就指出:保險的第一原則就是要注意「風險同一性」。商業銀行體系的存保基金與農金體系的存保基金兩者風險屬性不同,絕對不可雞兔同籠。
不但如此,這個另類存保基金還必須依不同的費率來核付保費,因為它的基金規模會小的多,基金累積速度會很慢,但是要保機構的財務狀況會很差,而存保基金所承擔的風險又很大,如不採差別費率,那豈不是throwing good money after bad ,砸錢製造反淘汰?
就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跳出來救火,它如何掌握代位求償的範圍也是一大難題。從行政規範上,只有信用部是存款保險的承保單位,但它不是獨立法人,又不在財務與業務上與農漁會的其他部門維持距離,所以會有執行上的困難。我認為司法優於行政,未來應依照民法上「法人單一人格」的理念,容許對農漁會整體求償,而不以信用部為限,否則存保制度更是岌岌可危。
農金法為了防弊,設了一個「三獨制度」:全國農業金庫要設獨立董事、獨立監察人與獨立授信委員。不但監察人獨立行使職權,還要由監事集體行權。但是獨立董事與監察人的功能有所重疊,監察人有時獨立行使職權,有時要集思廣義,有一點矛盾,也與國際上有關董監事的主流規範未盡相符。
說到國際規範,荷蘭的Rabobank就是全國農業金庫,它不但是荷蘭最大的銀行,而且是Triple A的信用評等。韓國的全國農業協同組合聯合會也卓然有成;日本的農、漁業協同組成與特設的貯金保險制度也有其特色。希望政治人物在信用部金融風暴再起之前,好好參照國外體例來補強農業金融體系。(作者為東吳法研所兼台大國企所教授,本文為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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