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付費」,這已是廣為接受的道理。但是要想把它引申到「管制者收費」就是一門大工程。在台灣面臨財政赤字但又想要推動財經改革來「拚經濟」的時候,管制者是否該向被管制者收費?如何收費?如何運用所收的費用?
「管制者收費」不是收小錢,也和目前收規費的方法大有不同,譬如:假設未來成立的金融監理委員會向金控公司、券商、銀行、保險公司收取監理費,以支應金監會的一大部份預算,這就是管制者收費的制度。
又如目前只在紙上規劃階段的國家通信傳播委員會,未來對電信、傳播業者收取監理費,也是類似的觀念。
管制者收費比較強調針對管制行為,如審查特許執照、執行監理工作,來支付對價。此外,多年來法院對老百姓提民事訴訟,也以「抽成」的方式,要求原告預繳裁判費,等於是提供司法服務的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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