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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下的「競賽規則」 — 美國的例子

市場經濟下的「競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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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是一個高度經濟自由的國家,也是一個競賽規則(rulesofthegame)嚴密的社會。正因為它一面有高度經濟自由,「一隻看不見的手」在兩百年的歷史中,為美國創造了舉世無匹的財富;也正因為它另一面有嚴密的競賽規則,灰燼中出鳳凰,唯有強者才能脫穎而出。

這篇短文以美國為例,討論市場經濟制度下的政府法令(regulation)。

 

一、三種方式影響經濟活動

 

美國政府在市場經濟體系下,以三種方式相互為用,有時消極地參與經濟活動,有時積極地追求經濟目標:

(一)政府部門提供公共財:如國防、義務教育、基本公共投資。值得指出的是美國為自由世界中,公營事業最少的國家。它既沒有國營的電力公司、電信局,也沒有國營的鋼廠、船廠、酒廠、糖廠,甚至也沒有國家的兵工廠,造核子武器的工廠也是民營。

(二)以財政政策為主要工具:透過徵稅、免稅,以及改變政府支出等方式來減少財富集中、創造就業機會、提供社會福利、照顧低所得等。

(三)透過立法訂定經濟法規:這就變成了民主社會中大家遵守的競賽規則。這些法令可以粗分成兩類,第一類是「禁止性的」法令(proscriptiverules),規定人民及工商界那些事情可以做,那些事情不可以做。例如學齡兒童一定要上學,出售商品時不能有膚色、宗教、性別等歧視、廣告不能失實,產品不能損失健康及安全。這些法令界限了合法與不合法的範圍。這些範圍隨著時間、社會變遷及價值判斷等因素的變化而不斷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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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是「指定性的」法令(prescriptiverules)。這一類的法令具體規定了某一種經濟行為的細節。例如聯邦管制機構曾規定航空公司飛行的路線以及票價、電話公司與瓦斯公司的收費標準,甚至到那一年出廠之汽車其每加侖汽油的消耗量要達到一定標準,以節省能源。

當這些法令在保護消費者的旗幟下,愈來愈瑣碎而嚴格時,美國的工商界就大聲疾呼地反擊,指出法令管制過多的負作用–增加了生產成本與價格、減少了產品的銷售與利潤、影響了生產力及私人投資的意願,以及損傷了美國產品在國際間的競賽能力。

 

二、美國的聯邦管制機構

 

十九世紀中葉的美國以小型農業及家庭企業為主,是所謂自由放任的資本主義時代。內戰(一八六一–六五)結束後,美國經濟畫面有了明顯的轉變,大企業逐漸出現,美國政府的干預變得不可避免。首當其衝的是對鐵路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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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與法治是相輔相成的。為了要保障全民的經濟自由,聯邦政府就有各司專責的管制機構(regulatoryagencies)。下面列舉近百年來美國最重要的管制機構:

一八八七–州際商業委員會(規定鐵路及貨運之路線及費率)。

一八九○–反托辣斯局(禁止獨佔壟斷)。

一九一二–聯邦準備銀行(管制貨幣及信用)。

一九一四–聯邦貿易委員會(提倡競爭、保護消費者、禁止不公平交易行為)。

一九三○–聯邦電力委員會(規定電力、瓦斯之費率)。

一九三一–食品及藥物管理局(保障食品及藥物之安全)。

一九三四–聯邦交通委員會(管制廣播、電話、電報等傳播工具,一九七七年改為「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

一九三五–國家勞工關係局(調節勞資雙方行為,舉辦工會選舉)。

一九三八–民航局(管制國內航線)。

上述這些機構的管制是經濟性的,例如它以管制費率的方式保護消費者,而不是靠國營的鐵路與電力公司來提供廉價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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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的七個機構是最近二十年來,為適應社會變遷而設立的,管制的性質是偏重社會公平與生活層面:

一九六五–公平就業機會委員會(處理有關歧視之案件)。

一九七○–全國公路安全局(建立車輛的安全標準)。

一九七○–環境保護局(訂定減少空氣污染的步驟與進度表)。

一九七○–職業安全與健康委員會(訂定工作時之安全與衛生條件)。

一九七二–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訂定商品之安全標準)。

一九七三–礦場安全與健康局(訂定礦場安全標準)。

一九七五–核能管制委員會(訂定核能使用安全標準)。

目前美國共有五十七個聯邦管制機構,顧用人數近九萬,經費年達六十億美元。一個經濟自由的國家,就是靠這些機構的監督,才會有公平的競賽規則。

 

三、為什麼需要經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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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經濟觀點看,一國的經濟法令就是該社會經濟競賽的公平規則,因此凡是損及「不公平競爭」的行為都在排斥之列。「不公平競爭」之所以產生,是由於市場經濟體系中無法避免這種事例,也就是出現了所謂「市場失敗」(marketfailure)。細分起來可從四方面說明為什麼需要經濟法令:

(一)當「自然壟斷」(naturalmonopoly)出現時(如當地唯一之私營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政府一面核准「僅此一家」,讓其享有壟斷,另一面為了保護消費者,也管制其提供的服務、價格及利潤。

(二)政府的法令也在避免「過度的惡性競爭」以及「價格歧視」,兩者都會導致資源的浪費。

(三)政府的法令也要求廠商對消費者提供更正確詳盡的訊息,如禁止仿冒及廣告詞句不實。在服務業方面(如理髮師、房地產經紀人),規定獲得執照始可營業,以求服務品質水準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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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當「社會成本」不斷發生時,如空氣污染、自然景觀破壞,政府責無旁貸地要訂定法令予以防範及阻止。

 

四、雷根的努力

 

以減少法令管制為競選政綱的雷根,在他當選美國總統之後,一直在這方面努力。他認為當前的經濟法令(一)管制得太多,多如牛毛;(二)使成本增加太多,多得一般人負擔不起;(三)立法有良好的用意,但沒有審查所帶來的後果。現各舉一例說明:

(一)管得太多:一般美國人常吃的牛肉餅在法律上竟然要符合天文數字般的法令–兩百個條款與四萬一千個規定。其中包括了對農場、牧場、屠宰場、加工場、超級市場、餐廳等等的各種要求。

(二)成本太高:為了符合安全及公害的規定,使汽車平均售價在一九七七年上升了六百六十六美元,一九八一年時上升了一千元,這使得低所得者更無法購置較安全的新車。

(三)後果可慮:立意良好的最低工資,反而增加了青少年的失業;保護低所得的房價管制,帶來的是房屋短缺;照顧大眾生活的物價管制,帶來的是一般人買不到要買的東西,但是有錢人照樣可在黑市買到他們所需要的。

雷根強調:「我們的目的是刪除失去時效的、浪費性的法令,同時要使必須存在的法令有效率、有彈性。」在他任職的第一年中,白宮就曾徹底檢討二八九三項法令。去年二月,他向國會提出了法令革新的三大原則:

(一)個人應當要有最大的自由做自己的選擇:政府要儘可能地尊重市場機能,法令是萬不得已的替代。只有當「市場失敗」產生時,以及只有當執行政府法令的利益高於成本時,才用法令管制。

(二)法令管制實行時,要注意各州及各地方之間的差異性。

(三)政府應盡力提供誘因,減少命令:誘因是積極性的,命令是消極性的。「成本利益的分析」是決定「誘因」與「命令」的一個有用的工具。

雷根正以這些原則,有些以行政命令,有些需國會通過,在大量削減、修正這些經濟法令。

 

五、結語

 

在一個重視經濟自由的民主社會,經濟法令訂定了大家必須遵守的規則。因此討論這些法令規章時,並不是「需要與否」的爭論,而是「需要多少」以及是否「適合時宜」的爭論。

法令太多會有過少的自由,法令太少會有過多的漏洞。要維持一個適宜的法令真是談何容易!雷根提出三個原則是值得參考的。

在我國現況下,有些經濟法令太落伍,不能配合經濟發展;有些新法令尚未訂定,造成爭執。此外,由於舊有的執法機構缺乏專業人才及充裕經費,應有的新執法機構尚未成立,更造成了經濟紀律的欠缺。

一個沒有經濟紀律的社會既無法長期保持經濟成長,也無法培養國民對紀律的尊重。在我們政府的施政優先次序中,訂定適合現代社會的公平「競賽規則」,再配以嚴格的執行,應當是刻不容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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