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長陳冲表示,「行動上網是基本人權!」此話一出,許多成天邊走邊低頭,看著手機網路訊息的使用者(包括我),應該都心有戚戚焉,好生興奮。
然而,為什麼「行動上網」可以被稱為是基本人權?行動上網被列為基本人權後,又會產生什麼改變?到底在陳院長及民眾的心中,「○○是基本人權」除了表示某件事情很受重視以外,代表什麼?做為一位經常被稱為「人權學者」的學者,我對於政客或社會上動輒把自己喜歡的東西都套上「人權」,反而很頭大。
在充分民主化,政治自由化的台灣,每項政策都會涉及某些人的利益,以及對他人的損害。我們經常看到、聽到的局面,就是一批人跑出來說,「○○是我們的基本人權」,但另一批人卻義憤填膺地說,「○○侵害了我們的基本人權」。蘇花高如此,ECFA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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