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執行長丁致成也批評,台灣地主真的很難搞。在日本,絕不會發生住戶與建商私下見面的事,因為在日本社會去私下索取自己的利益很丟臉。但台灣民情卻非如此,恨不得自己拿最多,才有本事。
都更完全是利益導向,但卻能戴著整頓市容的公益皇冠拿優惠。住戶想發財的私利,容積率卻要市民買單。加上台灣政商共生的全力助攻下,「都市更新條例」成為立法院修法最頻繁的法案之一。十二年修了七次,今年還要修第八次。
根據律師蔡志揚整理,民國九十二年,立法院修法放寬協議合建的門檻,由原先百分之百的住戶同意,降低為八成。民國九十四年第三修,將原先都更區裡的公有地,應該要權利變換(分房子)的規定,改為建商可以用現金買。民國九十五年第四修又放寬,公有地建商有優先承購權,可不用標,直接讓售。讓售價多是公告現值,遠比公開標售低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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