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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

國務院1999年12月5日發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274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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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保護和鼓勵台灣同胞投資促進海峽兩岸的經濟發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台灣同胞投資是指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作為投資者在其它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以下簡稱大陸)的投資。

第三條: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投資。 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損害。

第四條:國家依法鼓勵臺灣同胞投資。 臺灣同胞投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五條:臺灣同胞投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和本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和本實施細則未規定的,比照適用國家有關涉外經濟法律、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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