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現任老闆跳出來說這是原本就有的制度,但就我所知,過去在該集團裡,不管是離職還是轉調單位(T轉N或轉C)再回任,都是可以的;但當創辦人漸漸釋放出要安排接班人的訊息之後,情況開始有了改變。
不過,企業的政策原本就是會改變的,所以有這樣的消息傳出並不意外。
企業要不要回聘離職員工,無關乎人情味。而且,除了與一般新聘員工一樣,評估他的專業能力之外,還需要多思考以下幾個問題:
1.回任哪一個職位。
離職員工回原單位接主管,或更高階的主管,要看這位員工離職之後在其他地方的表現如何,若在其他地方的確有較佳的貢獻,邀請他回來對公司或許是好事,最怕就是離職之後並未有特別的成長,卻邀請他回來擔任主管,恐怕難以服人。
十多年前開放壽險業設立之後,壽險業惡性挖角時有所聞,最常聽到的就是某人離開公司不到三年的時間又回原公司,從當初的職員,一下躍升為中階主管,而當初同期進公司的夥伴卻還只擔任“資深員工”。
這些回任員工在離開的這段期間,甚至還經歷了二家以上的公司。這樣的員工充其量也只是“資歷”豐富,至於專業是否增長、經驗是否增加都有待商榷,卻因為挖角而職位節節上升。
2.當初離職的原因。
該員工當初為何離職?倘若當初造成該員工離職的因素仍然存在,找他回來的意義何在?例如:員工對升遷管道、考核機制有諸多不滿,或與其他同事之間產生衝突,而造成衝突的原因未解決,我想他應該也不會回來。
但,公司也應該認真思考,當初造成員工離職的因素是否必須改善,若單純為員工個人因素則無調整的必要,千萬不可以為了讓某人回來而改變規則,成了“某某人條款”,如此反增加組織管理的問題。
3.避免內部挖角。
有些企業不同意內部轉調,或因為某些因素造成員工轉調不成,如:門戶之見;因此有些主管就想出了不如讓員工從原單位離職,再讓新單位聘用的做法,結果反而造成組織內部的惡意挖角。
過去曾有某集團,由於旗下的事業單位均在相同或類似產業,人員在各事業單位間流動時有所聞,甚或有單位為了吸引人才,開出優渥的條件內部挖角。因此,為了避免組織內部挖角而設立了條款,明文規定員工離職後某期間內回任視同轉調,必須照會原單位主管,且職位、薪資均不得調整。
4.組織氛圍。
組織對於回任員工的態度公司也應當適度了解,尤其當離職員工回任均擔任主管職,組織內部的公平性是否應當考量,是否會造成組織裡認為要晉升唯有出去轉一圈才有機會。
回鍋員工自己也要評估,除了當初離職的原因是否被排除之外,還有幾個問題要思考:
1.組織的改變。
組織經過一段時間之後,組織的改變、人員的流動都會造成組織氛圍的改變,再回去時和離開時已經不一樣了,心態及做事方法都應該要調整,若還是用原來的方式做事,恐怕會有適應不良的問題。
另外,自己經過一段時間之後也會有所改變,老同事是否會用以前的方式來對待?
2.期待值。
由於曾經共事過,對於企業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所以通常對於回任的員工,企業會有更高的期待值;包括更短(甚至沒有)的適應期,立即有貢獻,就像他似乎從未離開過一樣。
事實上,不管離開多久,重回老東家的懷抱,都應該重新適應,包括人、事、物都會改變,倘若沒有時間從新適應,將會造成回鍋員工更快再離職。
其實,每一個新聘的員工,不管是不是回鍋,都應該視為新人,一切按面談時約定或公司的標準考核,回鍋員工充其量不過是對本公司有較多認識的新員工。切勿因為是回鍋,而彼此期待過高,最後卻離職收場,結果原本的一樁美意卻變成一場災難。
(作者為全職HR從業人員,本文原刊載於jeddah的部落格:http://jeddah.pixnet.net/blog,授權天下雜誌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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