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世界工業國在金融海嘯中,採取大規模直接入資方式拯救瀕臨倒閉金融機構,但並不代表這是穩定金融唯一方式。世界工業國面對的問題與台灣不同:它們的金融機構已大到無法倒閉(太大不能倒的困局),而台灣大型銀行多為公營,並沒有倒閉問題;它們管制鬆散的直接金融與衍生性商品比例過高,在危機發生時,中央銀行無法有效解決市場流動性問題,而台灣則是間接金融比重高(去年以存量計算超過七十七%),金融創新商品有限,游資過剩資金無法消化,企業流動性資金不足問題是融資信用風險過高所致。
政府處理金融重建的原則應該是在維持社會安定的前提下,以最低成本與最小角色來解決問題金融機構。據統計,當前我國銀行逾期放款比率低(今年一月只有一.五七%),資本適足率高(去年九月達十一.九二%),銀行業整體的問題不大,而資本適足率勉強在百分之八的金融機構則多屬中小型民間銀行,它們個別的問題應藉由市場機制運作完成,並非要靠政府的積極介入。過多政府的角色,反而會造成銀行經營者的道德危機,徒增未來處理問題金融機構的社會成本。
在另一方面,國內金融業中最不透明的保險業,則存在著系統性的危機,特別是壽險業的部份。若以「間接」方式推算,去年九月底三十二家國內外人壽保險公司,有八家淨值為負,資本缺口總額近七百二十億元。我們若要整體壽險業回復到民國九十六年的資本水準,則需要增資二千六百億元以上。這樣系統性的危機是政府當局長期縱容使然,而即使要解決此一問題也不需上兆元的資金。政府只要秉持過去金融重建基金的處理模式,將「壞」與「好」的保險公司分批次處理,便可節約不少成本,自然也無需用到「美式RTC」的全盤接手方式恣意耗費社會資源。
處理倒閉人壽保險公司容或需要額外的資金與保證,但現有的「保險法」與「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就已有運作的空間(雖然這樣的設計仍有討論餘地),故只要運作得宜,根本不需重設兆元規模的「金融重建基金」。
今天政府該處理的是金融機構貸款與投資不足的現象,但這不是靠重建機制,而是誰要承擔風險問題。政府若對銀行信用緊縮有疑慮,就應建構信用保證機制,如擴編或改制目前的「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政府若擔心銀行與保險的「賠款特別準備」與「保險業安定基金」規模不足,則金融業各項費率的調整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應足以應付當前金融業所面臨的問題。
總之,政府已有足夠的能力處理當前倒閉的問題金融機構;不處理它們而放任企業經營者道德危機的猖獗,實在是政府管理當局的無能與怠惰,但這豈是擴大「金融重建基金」就能解決的。
(作者李桐豪為政治大學金融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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