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錢自由,沒錢坐牢」?立法院在本會期審議刑法四十一條修正後,這句話極可能就此成真。
台南縣議長吳健保因涉嫌在服務處後方經營職業賭場獲利,今年二月經二審判刑五個月。原本依照刑法四十一條,得以易科罰金,但執行檢察官以議長經營賭場、獲取暴利,堅持應發監執行。
十五天後,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檢方違反程序正義,裁定應准予易科罰金。吳健保只花了十二萬四千元獲釋,並保住議長職位。
「議長應是地方規範制定者,經營賭場本來就該關,」事隔半年,檢察官改革協會召集人陳鋕銘提及此案仍是悻悻然。
易科罰金制度為台灣所獨有,在清朝稱為「贖銅」,民國二十四年刑法設定嚴格適用條件。隨著司法體系濫用、立法院修法擴大範圍,雖說是給犯罪者重生的機會,但卻更像是現代「贖罪券」。
洗錢、內線,不用坐牢?
民國九十年,立法院將易科罰金的上限,由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六個月以下者,擴大為適用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仍以判刑六個月以下者為限。根據法務部統計,去年就有九萬六千九百九十三人得易科罰金,有五成五提出申請,將近百分之百獲核准。只要有錢,這些人幾乎都可以不用坐牢。
如今「善門」更將大開。
國民黨立委呂學樟提案一讀通過刑法四十一條修正案,硬生生取消五年上限。修正案全面開放易科罰金範圍,不受本刑刑期限制。將在本會期進入二、三讀。
即使像是為他人掩飾重大犯罪得利、觸犯洗錢罪、涉及內線交易,到販賣偽禁藥等高獲利犯行,只要判處六個月以下,都可易科罰金。以每日罰金最高三千元計算,六個月刑期折合最多為五十四萬元。對因賣假藥動輒獲利千萬元的人來說,這實在是筆划算的生意。
這對法務部來說,猶如一記當頭棒喝,緊急提出說帖,並形容是「擴大富人用錢贖刑,窮人入監服刑的不公平現象」。法務部次長黃世銘更親自站上火線,堅持反對放寬限制,因為「五十四萬對中低收入戶是兩年薪水,對富人來說,卻可能是九牛一毛。」
法務部的「富人贖罪」說,呂學樟顯然非常不以為然,直指易科罰金早就大行其道,問題核心在檢察體系。他認為,檢察官具有裁量權,可拒絕同意卻未行使,法務部也認同這個制度,才會執行得這麼徹底。「歸根究底,法務部應檢討自己的檢調體系。」呂學樟說。
過去,法務部為減輕獄政負擔便宜行事,鼓勵檢察體系對輕刑者逕行易科罰金,檢察官也輕易棄守防線,連同樣身為檢察官的陳鋕銘都看不下去。
「很多檢察官怠惰,不行使裁量權,」陳鋕銘指出,只要是刑期在六個月以下全部同意易科,卻無視法的執行應視個案狀況。
例如台南市議長黃郁文涉嫌恐嚇及妨害自由,今年被判刑後台南地檢署決定發監執行,執行檢察官卻逕行准予易科罰金,引發軒然大波。九月時,該執行檢察官雖被懲處記過,卻已大大損傷法的威信。
入監服刑原本應是原則、易科罰金才是例外,如今卻反其道而行,易科罰金成為通則。去年所有聲請易科犯人中,只有○.二%未獲准。法網顯然早有「漏洞」。
易科罰金從例外變通則
呂學樟自認修法只是順水推舟,讓更多犯意和犯行不嚴重的人,有補救人生的機會,不用入獄服刑。
業務侵占、洗錢、內線交易等雖是「重罪」,卻多屬白領犯罪。「一個會計小姐一時貪念污了三千元,犯了業務侵占罪,有必要抓去關嗎?」參與立法品質監督聯盟的台北律師公會秘書長高涌誠認為,即使是重罪,仍有程度之分。
但對重罪易科罰金,黃世銘難以認同。他指出,觸犯重罪的人是「惡性重大」,若為判處六個月以下者開門,「作偽證、誣告者都能拿錢買罪,法院不就變成說謊大賽?」
從數據來看,黃世銘的擔憂確實有跡可循。觸犯誣告、偽證者判處六個月以下者高達八成,一旦修法後絕大部分都可付錢了事。觸犯洗錢防制法的洗錢罪,從民國九十二年至今有一千三百四十四人裁定有罪,九成都判處六個月以下,符合易科罰金的條件。
既然是法務部眼中的「重罪」,為何判處輕刑的比例如此高?黃世銘兩手一攤,「法院採輕度量刑,要教育法官提高刑度並不容易。」
刑法四十一條修正案,牽扯出的其實是長久以來,易科罰金制度潛在的隱憂。法務部為解決監獄爆滿的問題,鼓勵易科罰金,檢察體系對裁量權的使用過於自我限縮,司法體系在量刑上也有值得爭議之處,此時全都暴露出來。
易科罰金制度已被嚴重扭曲,開放上限與否的爭議只是「治標」,針對現有漏洞全面檢討才能治本。此外,如同陳鋕銘所說,以正面或負面表列方式,列出不得易科罰金的罪刑,從偽證罪到販賣偽禁藥,都有討論空間。
唯有如此,社會始終在等待的「司法正義」,或許才得以彰顯。
正因為爭議過多,公民監督國會聯盟也特別對該案提出暫緩審議的呼籲,理事長顧忠華認為,唯有加入立法的討論過程,讓更多人了解立法理由,法案才會更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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