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賣房養老」、「以房養老」或「留房養老」,都可以藉由「活化」手中所握有的一棟不動產,讓自己有一個更為優渥的退休生活。但其中的「以房養老」與「留房養老」間的最大差別就是:「以房養老」是屋主,將房子抵押給銀行、借出養老金過活,但不論是所借本金與利息,日後如果不還給銀行,房子的所有權就會是銀行的。
至於留房養老,則只是將不動產委託銀行,或銀行異業結盟的物業管理公司,進行出租及管理(包租、代管),然後再將收益(租金)給付給屋主。所以,留房養老業務裡,屋主與銀行間並沒有借貸關係。但值得注意的是,這裡所指的「不動產所有權人」,未必就是受照護的高齡者本人,也可以是照護高齡者的人,或其他的家人。
至於這兩種業務的適用對象,其實都是「除了不動產,手邊沒有其他多餘退休金」的屋主。由於「以房養老」及「留房養老」各有其優、缺點,所以,假設只有一棟位於大都會精華地段的房產(因為,以房養老每月能貸的金額,與土地持分及所處地段密切相關)、退休後也不願搬離現址、沒有子女、不想把房產留給子女的屋主,比較適合採用「以房養老」業務,來籌措退休後的生活費。
相對來說,假設有子女想要繼承不動產,且手中有兩棟(或以上)的房產,或是只有一棟,但因為沒有電梯等因素,無法做為退休後住所的屋主,就比較適合採用「留房養老」業務,幫自己在多 「生出」一些退休後的生活費。更何況,屋主支付些許管理費用,交由專業代管,也可以避免管理上的麻煩。有關「賣房養老」、「以房養老」及「留房養老」的內容、做法及優、缺點比較,請見(表4-4-2)。

「以房養老」申請資格及條件
目前,有承辦以房養老業務的各銀行,在申請資格上,通常包括以下幾項主要條件:
- 借款人須為一定年齡以上,且是債信良好、正常的本國籍自然人。
- 貸款成數最高7 成。
- 「借款人年齡+貸款年期」不得低於一定年期,最長30年,最短7年。
- 擔保品為借款人「單獨所有」,且為完整建物及其基地。
- 除此之外,少數銀行對於申貸條件,設有其他特殊規範,例如:「屋齡+ 貸款年期」不得高於一定年期、擔保品得為夫妻共有、建物用途必須登記為「住」、「商」、「工」,甚至還可以包括「農舍」等。
(本文摘自時報出版《安養信託:放大你的退休金,打造晚美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