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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中介法25億設專責機構 意義在哪

數位中介服務法(簡稱中介法)草案於本月11日召開說明會,各界對此看法不一。

數位中介法-專責機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說明會昨登場,與會者對設立專責機構提出質疑。圖片來源:杜建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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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中介服務法(簡稱中介法)草案說明會日前召開,各界對中介法看法雖各有不同,不過,一提到專責機構,都有志一同提問:「花25億元成立專責機構的意義,究竟在哪裡?」專責機構不僅花費高,究竟該不該存在,也成為各界矚目焦點。

對法學界來說,特地將設立專責機構列入法條,實屬少見,中介法法條規範更讓學界大吃一驚,不僅創立基金為廿五億元,還可以開放捐贈,讓各界對於設立專責機構充滿懷疑。最終會不會浪費人民公帑,只是為了成立一個威脅言論自由的機構也都是疑問。

各界對專責機構的疑問,可以分成三大類,第一、為什麼訂出25億元這麼高的創立金額?難道是設立另外的機構來養肥貓?第二、專責機構如果由政府督導,未來會不會貫徹誰的政治意志?第三、這個專責機構以管理數位平台為主,為什麼要針對網路資訊服務者發放新聞編輯內容標章?

針對為何成立專責機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指出,多方利害關係人共同參與較符合民主制度,因而成立專責機構,以「治理」角度,邀集多方建立溝通平台;至於25億元是怎麼訂出來的?主要是考量專責機構業務屬性廣泛,還有土地、辦公廳舍等人力、物力成本,所以創立基金預估為2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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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前委員、世新廣電系副教授何吉森認為,草案雖明定設立專責機構,但其組織型態不但不符合網路治理精神,草案所列的執行事項,其實也沒有另定專責機構的必要。

何吉森表示,台灣已有督促新聞專業的自律組織,不宜由類行政法人的機構介入,至於自律行為準則,交給業者組成的自律機制處理即可。

再從法學學者的觀點來看,這部法更是把「自律」放到「法律」之後。元智大學資訊傳播學系助理教授葉志良指出,如果是自律,法規功能應該會鼓勵、倡導,不會要求業者要怎麼做,「可是,算一算這個草案全文,已經出現超過九十個『應』字,這很難從中看出自律精神。」

(本文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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