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預扣」,而是「不計薪」
Lydia 是美髮沙龍的設計師,她有一個毛病讓老闆非常感冒,就是經常遲到。
她每週都有兩、三天會遲到,根據打卡紀錄,兩年來竟然遲到了八十、九十次之多,有時,不要說無法參與開店前的整理工作,甚至預約客人都到了,Lydia 還沒現身。
除了遲到,Lydia 也很常以要接小孩為由早退,老闆是個很在乎守時的人,覺得 Lydia 這種行徑根本就是薪水小偷!
忍無可忍之下,老闆祭出罰則,凡遲到早退者,每遲到或早退十分鐘就扣一百元,每個月遲到四次,就請走路! Lydia 覺得這套新規則顯然是針對自己,非常不滿,反嗆老闆違法扣薪。
扣薪一定是違法,但可以選擇不計薪
很多服務業都會用所謂的「扣薪」作為管理員工的手段,我把醜話說在前頭:扣薪很可能違法。
我們來看兩條法律,第一條是《勞基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第二條則是《勞基法》第二十六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