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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蹭熱度短線行銷引爭議 奧委會、選手、品牌、消費者 誰是真贏家?

今年的東京奧運,除了熱度超高,奪牌佳績更讓全台持續沸騰。不過你可能不知道,在諸如「麟洋配」等相關行銷背後,其實藏著被人忽略的智財地雷,一不小心,甚至還有可能影響選手出賽權益!

Visa-東京奧運-品牌價值-奧委會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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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該注意到了,奧運宣傳與賽況轉播中,總是出現一些知名品牌的身影。但是你可能不曉得,國際奧會對運動選手與商業的結合,其實有著非常嚴格的規範!

來龍去脈,得從奧運贊助傳統說起。

仔細追溯,奧運的品牌贊助,早從1896年的首屆雅典奧運就有了,當時奧會收到各方贊助和捐款,成就了第一屆現代奧林匹克運動會,贊助也從此成為奧運一項重要傳統。

演變到20世紀後期,贊助商的角色愈來愈重,便將The Olympic Partner全球合作計畫(簡稱TOP)本次的東京奧運將贊助夥伴區分為四個等級;從最高的奧運全球合作夥伴、2020年東京奧運金牌合作夥伴(Gold Partner)、2020年東京奧運會官方合作夥伴(Official Partner),再至 2020年東京奧運官方供應商(Official Supporter)四個層級,將最高等級的奧運全球合作夥伴限制在8到12個之間,且同產業只選擇一家頂尖品牌作為官方贊助商。

推升品牌價值 企業挺身支持奧運

從汽車、飲料、化學、能源、日用、鐘錶到支付,有許多品牌從奧運贊助計畫創始即開始加入,與國際奧會合作超過數十載,成為奧運贊助的重要支持力量。

那麼你可能會問,知名企業為何要躋身奧運贊助商?背後著眼考量是什麼?

答案是,推升品牌形象與品牌價值。

以2012年倫敦奧運來說,共有11家TOP贊助商,貢獻金額約9.5億美元;而2018年的里約奧運,亦有11家贊助商;到了今年東京奧運,則達到14家贊助商,更多大型企業競相投入,為的就是在消費者心中建立鮮明形象,強化信賴感。

選手與贊助商 千絲萬縷的微妙關係

值得深思的是,奧運光環儘管耀眼,近來也遇上不少狀況,尤其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媒體或企業「蹭熱度」的議題屢屢浮上檯面,像是近期「麟洋配」發卡事件,就引發高度關注,從卡面設計、肖像權利、到發卡單位角力、運動員權利金比重…延燒出不少話題。

奧運選手在榮耀之後,究竟該怎樣適度與商業結合?其實國際奧委會對參賽選手的曝光,尤其是與品牌或商品連結的方式,有著很嚴格的規範。

其中最獨特的,就是「奧林匹克憲章第40條」(Chapter 40)的規定。

會有這些規範,肇因就是「搭便車」的行銷活動愈來愈多,不僅對奧運籌措經費毫無裨益,還可能讓原有的官方贊助商縮手,因此嚴密規範,確保贊助商不致卻步。 奧運憲章第40條(Chapter 40)規定只要符合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相關的規範,參與奧運的運動員、教練或工作人員可以將個人、姓名、圖片或成績在奧運會期間用於廣告。2016里約奧運憲章第40條更嚴格規定,非官方贊助商不得使用奧運商標、符號與設計奧運、也不能使用奧運相關聯的特定詞語,包括「奧運年分」、「奧運地點里約」、「金」、「銀」、「銅」、「獎牌」、「努力」、「表現」、「「挑戰」、「夏季」、「比賽」、「奧運選手」、「勝利」等字眼,非官方贊助商都不能使用。

而今年的東京奧運奧運後援組織Athlete 365特別發出「運動員商機」(Commercial Opportunities for Athletes),為他們自身贊助權益做出了建議指南,以支持運動員在奧運期間能有更多彈性創造商業機會,運動員們的個人贊助商必須了解相關的原則並確實遵守,這些規範適用於所有的商業推廣活動,

為什麼奧運商業活動針對非奧運贊助商有諸多限制?奧運的獨特在於全世界各國不同的運動員齊聚一堂參與,一次競技多樣的各式運動項目,雖然一些國家奧運代表隊能獲得公共經費,也有些代表隊是沒有任何資金協助,他們完全依賴私人來源的資金贊助,絕大多數的奧運選手是沒有這樣的贊助的,為了這樣的差異,委會贊助支持了其發展一團體模式,來資助需要資金的運動員參加比賽。 

想搭行銷便車 小心奧委會嚴格規範

國際奧委會不僅對影像、標誌、比賽片段、獎牌露出,都有嚴格規定,擬出相當嚴謹的標準與辦法,協助選手遵循。

但是時代在變,這些內容也持續滾動式修正。

若想贊助選手,或與運動員進行形象連結,搭上奧運順風車,只要符合奧運憲章與相關規範,也並非完全不可行,不過必須趁早著手,平常就深耕選手,而不是見好才來。

必須深入探究的是「動機」,你是只蹭熱度?還是真心長期贊助選手?

隨著社群媒體全面興起,奧委會在滿足選手需求,與維持規範之間,最近也做出一些讓步。

今年奧委會就詳細公布,如何「有條件」蹭熱度。

從本屆開始,運動員想感謝贊助商,可在個人網站或社交媒體貼出提及贊助商的「感謝訊息」。不過,感謝方式依然受到規範,只能提及長期贊助的品牌,而不能以單篇貼文與品牌進行一次性合作,也不能進行產品或服務的證言,更不能使用奧運相關的智慧財產項目包括標章與圖像,只能說類似「謝謝○○品牌一路支持」,而不能提「謝謝○○品牌,讓我的奧運之夢成真」。

長期支持選手 才是愛屋及烏之道

在「自媒體」、「社群平台」不斷崛起的潮流下,置入性行銷早已無所不在,奧委會的規範,只能與時俱進,儘量兼顧現實與原則。

運動員的生涯,到頭來總是免不了需要品牌贊助,這是「魚幫水、水幫魚」的互利。但是這種關係,現在也變得複雜起來,比方說運動選手可能受到品牌A贊助,但其所屬國家隊,卻接受了品牌B贊助,等到公開場合亮相,究竟該突顯哪家品牌。

說穿了,得獎喜事,普天同慶無可厚非,但重要的是拋棄短線的便宜行事心態,才能真正愛戴選手,並為他們謀求長長久久的福利。

相關參考資料:

奧運憲章https://stillmed.olympics.com/media/Document%20Library/OlympicOrg/General/EN-Olympic-Charter.pdf?_ga=2.245485508.1765336456.1630326244-2061537119.1629698598

奧運憲章第40條 https://olympics.com/athlete365/what-we-do/finance/rule-40/

里約奧運憲章第40條https://www.google.com/url?q=http://../../AppData/Local/Microsoft/Windows/INetCache/Content.Outlook/HPC1B16Q/IOC-Rule-40-Guidelines%2520(003).pdf&sa=D&source=editors&ust=1630379555030000&usg=AOvVaw1RizbB790bW9u9-abkcCLk

奧運商機指南運動員版 https://olympics.com/athlete365/app/uploads/2020/12/Athlete365_Commercial_Opportunities_10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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