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TC修正案於五月三十一日終於過關了。費時三年,歷經十八次朝野協商。過程為何如此困難?最後終究通過,又帶來什麼啟示?
看到所謂「歷經十八次朝野協商」,很容易誤以為RTC三年來的爭議,是源於朝野的對立,藍綠的對決;而不知道其實三年來RTC之爭,是專業之爭,理性之爭。爭些什麼呢?
第一個最主要的爭議是,用納稅人的錢去補金融黑洞,合理嗎?尤其看到在處理過程中對於金融犯罪似乎束手無策,更令人質疑。
有人提出如果企業經營不善,並未動用納稅人的錢去救助,那麼為什麼銀行需要救助?這種思考的盲點在於沒有認知到,企業和銀行之所以不同,是因為企業賠掉的是股東的錢,銀行賠掉的卻是存款戶的錢。而且企業的倒閉不會引發連鎖的「系統性危機」,但銀行則不同。且在三年前,經濟成長剛從負成長的谷底爬出,民眾對經濟的信心極為薄弱,金融系統性風險甚高,這也是當時英國《經濟學人》為何曾預言台灣會發生銀行危機之故。
其次,是基金規模的爭議。三年前行政院的修正版中,規劃由RTC基金購買不良債權,並以特別股方式溢注資金,以求快速解決問題,所需金額為一兆五百億元。相對地,劉憶如等一一五位跨黨派立委連署版本(立法院版)則提出以AMC等市場機制方式先行收購不良債權,以期RTC基金規模可降至最低。當時李桐豪委員更精算出若照此作法,RTC總金額僅需二千餘億元。
最後是非存款債權的問題。過去雖曾有二十二家「問題金融機構」都差點度不過難關,但在其資金流動性出現問題時,政府亦曾商請其他金融機構去購買這些銀行的NCD,即為通稱的「非存款債權」。
這些互助的行為,即使出於政府授意,卻往往沒有「白紙黑字」的會議紀錄,以避免消息外漏,發生擠兌。賠與不賠間,極難拿捏。後來,殷乃平委員提出切割處理原則,訂定修正案通過前後之不同理賠作法,以期兼顧信賴保護原則及公平正義。雖然在本會期遭到一些不了解的人之誤解及批評,最後仍照此原則通過,有驚無險。
RTC最後以兩千五百億的總規模修正過關(包括修正案新增一千一百億元,及RTC現行條例已經用掉的一千四百億元),含有多重意含。經過專業立場的堅持,經過立法院不分朝野的把關以及立法與行政部門努力的協商,最後得到的,是全民八千億元經費的節省,是逾放比自八.八%降至三.一%的亮麗成績;在此意義上,我們因此宣稱RTC的勝利,是朝野共同的勝利,更是全民的勝利。
(本文作者為立法委員/台大財金系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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