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貿易條款的主要環保協定:
1.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
一九七五年生效,簡稱華盛頓公約。目前共管制約三九000種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其中受貿易影響或可能受貿易影響、而致有滅絕威脅的一切物種,國際貿易均嚴格管制,僅於極特殊情形下方例外准許。
2.蒙特婁議定書
於一九八九年正式生效,主要係規範含破壞臭氧層化學物質的生產及消費,如氟氯碳化物(CFCs)、海龍(Halons)等。
3.巴塞爾公約
管制有害廢棄物越境移轉及處理。自一九九七年年底以後,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國家禁止將供回收用途之有害廢棄物出口至非OECD國家,而OECD會員國內,及非OECD會員國之間,有害廢棄物質越境移轉將依「事前告知後同意程序(Procedure of Prior Informed Consent)」。
4.威靈頓公約
於一九九一年正式生效,主要是限制在南太平洋區域內使用流刺網捕魚,以保護海洋哺乳動物。
5.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於一九九四年正式生效,主要在防止全球暖化繼續惡化。OECD及東歐國家承諾,至公元二○○○年,各國影響溫室效應的氣體排放,將穩定在一九九○年的水準。各國得根據其承諾,採取任何為解決氣候變化的片面性措施。
6.生物多樣化公約
於一九九三年正式生效,主要係為保育及保護生物的多樣性、永續利用各項生物種類,及公平分享使用基因資源的利益。該公約目前尚無貿易規範條款,但已對與智慧財產有關的貿易規範進行討論,可能影響生物科技的獲取及移轉。
7.奧斯陸議定書
於一九九四年被同意採行,若獲得十六國批准,即告生效。主要目的在減少跨國境長程空氣污染,並進一步減少硫化物排放。其中要求締約國對特定固定燃燒來源(如火力發電廠),及汽油中含硫的成分等,設定明確的排放量限制。
8.國際熱帶原木協定
新的協定於一九九五年正式生效,初期有效期間為四年。主要在保育各類森林資源,並永續經營管理。
9.化學品國際貿易的倫理規約
志願性遵守措施。各國私人部門締約成員,同意自願性增進化學品國際貿易的安全性,並透過交換化學品國際貿易資訊,來促進其健全管理。(資料來源:國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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