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學財務金融系教授李存修解析,近來廣受矚目的「衍生性金融商品」(Derivatives),是由「基本金融商品」衍生出來的產物。
因為金融商品在長期發展之後,漸漸成熟,以商品、利率、匯率、股權等四大類「基本金融商品」的形式存在,還是無法滿足所有的需求。因此衍生出以一紙契約形式存在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有遠期契約、期貨、選擇權、交換四種形態,和原本的基本金融商品相組合後,再加上不同的規格大小和時間長短,可以產生數以千計的變化,內容相當豐富且複雜,背後需要許多的數學公式計算。
霸菱事件的導火線——「日經二二五指數期貨」,就是利用日本股票市場的指數(屬於基本商品中的「股權」這一類)和衍生性的「期貨」契約,相結合而成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依照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市場來看,則有「簡單的產品」(在集中市場交易)和「複雜的產品」(在店頭市場交易)之別。「在集中市場上交易的,就好比是成衣;在店頭市場交易的,類似量身訂做的衣服,」李存修指出,在集中市場交易的產品,是定型化的產品,管理上困難較小。管理上最具挑戰的,是變化多端的店頭市場衍生性金融產品。
簡單就是美
「簡單就是美,」花旗銀行副總裁陳聖德表示,簡單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已經符合一般企業的需求,在企業本身對衍生性金融商品徹底了解之前,不宜購買變化太繁複的商品。
新加坡先進風險管理顧問公司負責人劉冶民表示,部份銀行為了賺取較高的手續費,會為客戶設計內容複雜的衍生性金融產品,搭配組合各種不同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宣稱是特別為企業設計的新產品。
劉冶民指出,這種設計中往往會包括「選擇權」在內。選擇權是衍生性金融商品中,極為特別的一種。買方只要交付少數金額的權利金,就可以買進「交易的權利」,但是並不負有「交易的義務」。到期時,如果買方覺得價格合理划算,就履行合約;如果不划算,可以放棄交易,只損失權利金。如果企業選擇站在買方,等於是付出保險費,但是有潛在的保障;然而如果選擇站在賣方,等於是收了保戶的保險費,必須負起保險公司的義務,承擔所有的風險。
對於國內的企業而言,購買衍生性金融商品時,不僅必須選擇符合本身需要的產品,同時也要儘量選擇簡單的產品。如果所購買的產品和「選擇權」有關,要特別注意:選擇成為避險的一方,而不是承擔風險的一方。(劉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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