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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主委王全祿:讓智慧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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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通過兩年多,著委會主委王全祿一方面對國內開始有著作權的觀念而有些欣慰;另一方面,卻對過去兩年在全省巡迴演講了兩百多場,只有十九場知道要徵求他的同意,才進行錄音,有些「恨鐵不成鋼」。
為了推動著作權的觀念,王全祿今年拿出著委會近一半的預算三千多萬,和一項「尊重著作權,讓智慧發光」的活動,來繼續推動這個觀念。
著作權的保護是法律的規範、是道德的訴求,更是生活上的問題。在西方國家,因為民主政治是來自天賦人權,人生而自由平等,生命財產不可侵犯,因此,他們對有形無形的財產觀念都很重視,侵害財產就是侵害人權。
中國人對有形的財產很清楚,就是要借打火機,也會說一聲,但對無形財產就沒有觀念。我是一個創作者,我的著作不公開,當做秘方藏諸名山,那是我家的事。但是如果我要公開,就是讓末家來用,人家用得愈多,表示我的名氣很好。在這樣的情況下,就使得我國社會普遍沒有著作權的觀念。
什麼叫著作權法?就是打招呼法。就算你住在封門,我要借你的掃把,因為這是你的財產,也要打聲招呼。

良性的互動

有好的文化才能傳播,而要有好的文化就一定要有創作。創作是嘔心瀝血的歷程,創作結果如果沒有加以保護,就無法鼓勵創作。所以著作權的保護和文化傳播不是一般所講的相互牴觸,反而是良性的互動。
著作權法不保護觀念,但是保護著作品的一切表達方式。著作權強調的是,一、作品的原創性、自己的意思;二、不僅是文字,感官能夠察覺到的表達方式,都受保護。
著作權的保護,一個是名,一個是利。名是人格權,利就是財產權,等於用名和利、人格權和財產權來鼓勵創作。
很多人認為著作權法的產生是因為美國三0一條款的壓力,而心有不甘,其實是我們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時代來臨了。
台灣沒有天然資源,必須開發人力資源、開發腦力,生產智慧型的產品。而生產技術密集的產品,要靠研發或技術,無論是國際移轉技術,或自己開發,沒有保護智慧財產權都做不到。何況我們還要參加GATT(關貿總協)。
這是很嚴肅的課題。大家要有共識,否則沒有一個是贏家。(方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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