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長榮案的初步反應是,為什麼什麼事都叫官商勾結。官商本不是對立,官商也可以合作,日本就是這樣子。台灣是外向型經濟結構,應該對外看,不要向內看。
過去台灣生產的產品都是低級加工產品,經濟規模小,沒有所謂的官商勾結,有的話,譬如補貼、外銷貸款,這也可以說是官商勾結。
但今天台灣所有產業要開始升級,難免會有這種官商必須互相協助的情況。譬如說,台灣開始要做電聯車、大電腦,也許國內比國外貴,如硬要買最低標,那我國的產業很難升級。
法律是活的
另外,長榮案中,立法委員一直在說法令不對,你們不合法。所有法令、法制的目的是為了這個國家社會、人民的福祉。如果機械性地達到法治、達到民主,卻犧牲全民的福祉,那法令寧可不要。
譬如飛機一定要自己買,不可以租,這個法令的規定沒有任何意義──沒有去想想這條法律合不合理?飛機租與買,有何不同?在十五、二十年前,沒有租賃公司這種東西,現在所有工廠、機器都可以租。另一方面,就經濟效益來看,用租的,既不要花太多錢,也可加速折舊。法令落伍,就要修改,不能用過去大家騎自行車的規則,適用到現在開汽車、坐飛機的時代。
今天不能因為立法院修改法令來不及,就讓整個社會停下來等,只要不合理,就應有新的軌道走。
天下很多事情,不是遊戲,要平衡,不能死守僵化的法令。只要對全民有利的事就可以做。所謂對人民有利,不是國家中一個團體與另一個團體利益,譬如長榮航空,如果他能替中華民國賺更多錢,有何不可?
在建立規則之前,立法院本身是否先弄清楚法律的觀念。法律是活的,不是死的。為什麼會有民意代表在議會內的言論免責權?是因為過去怕走出議會,國王殺你的頭,主要目的是要保護民意代表的議事功能。言論免責權的意義何在?目的何在?不是抓住一個東西,在文字上去解釋,也不是行動免費,所言所論,是為了達到議事功能(莊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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