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推行法治的重要部門,要貫徹法治,就必須強化司法。所以,如何使人民重視司法、信賴司法,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是司法院刻不容緩之要圖。
要革新司法,我認為應當從端正司法風氣,提高裁判品質,加強利民、便民、禮民措施,充實司法工作條件,以及革新司法制度五方面著手。
要端正司法風氣,最要緊的還是法院本身,法院絕對不可以將司法風氣不夠清明的責任推卸給社會風氣的敗壞,或司法黃牛、律師執業觀念與作法不正確等因素。畢竟居主導地位的還是法院,這個責任一定要扛起來。
現在我們的做法是上中下策都用,希望能培養法官優良的風範,每一位法官都做到不打折扣的廉明,使他不肖藉貪污拿錢或收受其他財物,來影響審判,這是上策。
實際上日據時期以及台灣光復後都有這種例子,日本到投降的階段,他們的生活必需品非常缺乏,什麼都靠配給。有一位法官寧願因營養不良而餓死,人家要送他黑市的東西,他絕對不要,自己拿錢買黑市的東西他也不幹,就這樣營養不良死了。光復後也有大陸來台的法官,患病沒有錢看病致死,像這樣風骨嶙峋的人還是有的。
法官應為人民表率
我們不是要法官都餓死,我們希望法官寧可餓死病死,也不去違法,以作全民的表率。
其次是中策:提高待遇,使其足以養廉。
現在,我們的待遇已經足以養家,至於說養廉,還是不夠。假如一位法官一家大小都很健康,沒有意外的急事,是勉強可以收支平衡。不過假定家中有人患了很討厭的長期疾病,就不夠開支。人家的子女大學畢業以後,可以到外國留學,但法官不一定都有能力把子女送到外國深造。因此要養廉有時候就覺得不夠。
最後談到養望─待遇一定要符合身分才可以。我常聽到在鄉下地區法院服務的法官嘆息說,他開完庭要回家,正在等公共汽車,這時候剛在庭上見面的被告開著進口轎車,招手請問法官要不要坐他的車子。這種情況怎麼能養望?又例如以往民事強制執行,法院沒有公務車,還要當事人雇車子給法官及書記官坐,這怎麼能夠培養法院應有的崇高尊嚴以及良好的形象?
現在再較詳細說明法官的薪俸情況。初任的法官,我們和新加坡、日本來比較,待遇並不差。在七十六年度初任的薦任職法官,一個月可以拿四萬五千五百九十元,新加坡才四萬,日本才三萬五千五百元(都換算成新台幣)。可是美國的初任法官,因均由資深績優律師中選任的關係,一個月待遇二十四萬三千多元新台幣。到了資深法官的階段,我國比這三個國家就落後很多了。我們的簡任一、二級法官在七十六年度最高的待遇是六萬九千六百元,新加坡二十六萬元,日本二十五萬七千六百元,美國三十二萬二千三百元。我們僅是人家三分之一強,比起美國來僅是四分之一。所以我們仍須繼續提高法官的待遇。
不過法官的待遇除了要力求提高,使得他足以養廉、養望以外,另外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升遷公正、公平的問題。因為即使給法官好的待遇,倘若升遷不公平,還是要靠活動,那麼就難免有法官想賺外快來應付。因此最近一年來我非常注意升遷的問題,一年多來晉用三位院長,事前他們一點也不知道,等到正式發表,他們還吃了一驚。其他如由下一審級調升到高審級,推事升庭長也是一樣。
第三個作法是改進業務處理規定,使其無貪瀆的機會,這也是中策。舉例說,以前民事強制執行,外面批評說內外勾結,內幕重重,我們就把它改得使它沒有上下其手的機會。比方交保,法院的法警就可以揩油。本來推事已經批好被告可以交保了,但已快到中午。這時法警把交保的批准單放在口袋裡,不給被告的家屬,而對被告家屬表示,法官一旦下班去吃飯,他就沒有辦法了。所以被告家屬說:「哎呀!這兩千塊請你喝喝茶,你給我跑一下。」下午下班前那就更著急了。我們現在就規定請推事當庭宣布,准被告交保,同時批好了交給家屬,不管什麼條件的保,只要辦好了就放人,法警就沒有取巧的機會。
下策是嚴密查察,切實懲罰,使他不敢貪瀆枉法。
司法院現在加重各級法院的院長、庭長、還有人二單位的責任。一有貪瀆嫌疑,就徹底查究,絕不有怕家醜外揚而官官相護的錯誤想法。
除了從法院入手,端正司法風氣外,我們還要嚴密偵辦司法黃牛及少數不肖律師。
七十六年一月到十二月,我們偵破司法黃牛的案件,一共有百二十八件,一百四十三人,他們收受的金額有二千一百多萬。七十七年一至六月已經判決確定的有四十三人,收受金額一千四百萬。
花錢消不了「罪」
我們要使民眾充分相信,假如一個人的確有罪,即使花錢也沒有用。
在提高法官裁判品質的作法上,首先要激勵法官的良心責任感。獨立審判及自由心證本來是為確保裁判不受外界干涉而來,例如壓力、威迫、利誘。不過外邪容易抵擋,內魔不容易克制。內魔就是法官的倨傲或懶惰的心理,我法官愛怎麼判就怎麼判,任何人奈何不了我。案子又這麼多,所以只要有七分的把握,就判下去了。這樣有時候就會誤判或不夠精確。
很多法官先進曾說,人的是非與罪惡本來是「神」才有資格審判,要我們原是凡人的法官來做神的工作,法官就必須處處謙卑、謹慎、小心。
其次就是要減輕法官的工作負荷。現在民事庭的推事每個月要處理九十件案子,刑事庭四十七件案子,負擔實在很重,需要增加人員減輕負擔。
另外還可以用業務處理電腦化,簡化書類記載方法,成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等作法,減輕法官的工作負荷。
就以成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為例,民事庭案件有八五%,刑事庭有二○%以上都屬非訟案件。所謂非訟案件,如調解、假扣押、假處分、死亡宣告、法人登記、財產管理等都是機械式,如填寫當事人姓名、住址、時間、金額之類。
提升裁判品質
我們現在研究成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由資深老練的書記官來做這些抄抄填填的工作,最後由推事審核簽名蓋章,可以為法官節省很多時間。
要提升裁判品質,還應該對比較複雜的案件,採取合議制,改進類似案件判決分歧的情形,清理舊案,減少發回更審的次數,以及改進法官訓練,培訓需要特殊知識及實務經驗的專長法官。
司法官訓練應該多加強大學課程所沒有的課程及判例,以增強法官的實務經驗。未來勞資糾紛、公害、海商貿易、智慧財產權等的糾紛訴訟必定會增多。
這些課程都應該列入司法官的訓練課程中,以培訓專長法官,甚至在不久的將來,設置專業法庭,以提高法官裁判的品質。
至於要如何利民、便民、禮民呢?我認為首先應該加強緩刑及易科罰金制度的運用。
緩刑宣告的件數,依據七十七年上半年的統計,大概提高到百分之五十點多,還不到五一%。宣告緩刑的好處是,被告方面不必因為服幾個月的短期刑影響到他的職業中斷,事業受到影響,或使家庭破碎。更不好的是在服刑期間往往沾染惡習,結交壞的人。這些壞人出獄以後就來找他,引誘他又犯罪。其次他在服刑後難免會自暴自棄,造成他認為反正自己是有前科的人的心理,這是最不好的。
所以,我要求法官對符合緩刑要件的案件宣告緩刑,不要因為受到懷疑而卻步。
其次,我也要求法官在開庭前確實閱卷,瞭解案情,做充分準備。
改期再審不便民
過去有人反映說:訴訟當事人從老遠的地方跑到法院來,在那裡苦候一、二個小時,法官問案時隨便三兩句話,沒有幾分鐘就結束,宣布改期再審,使當事人感到非常無奈與不滿。我訪問法院時發現這種批評並不是空穴來風。所以我就要求法官先研究案情重點,第一案大概需要多少分鐘,第二案比較複雜應該安排多少時間,事先做妥適安排。
要做到利民、便民,法官還應該改善問案態度,尊重人格尊嚴,給當事人和律師充分陳述的機會,並且慎重羈押,保障人身自由。
改進民事執行,確保當事人權益,是此次改革的另一個重點。
我剛到司法院服務的時候,關於民事執行,接到的反應是拖延時間太久,很多作業程序不公開,有很多案件明顯地內外勾結。最嚴重的是要事先串通好的人填了一個投標單,把標價空著,書記官、推事就將它留在那裡,其他競賽的人投完標後,他就在標價上給他加多幾千塊錢變成最高標,就判定他得標了。有的是故意將公告貼得讓人看不見,就沒有人來投標,第二次就可以減價二成,第二次可以再減價,一直減,減到有厚利可圖的時候,他的集團就來投標。所以債務人吃虧,債權人也吃虧。
現在改革就將查封、鑑價、詢價、核定底價、拍賣公告、投標、開標、款項分配以至拍賣物的點交,每一程序都詳細加以規定,做到迅速、公開、確實,各種弊端無從發生的程度。
此外如簡化手續,加強訴訟輔導,也都是利民便民的重要措施。
接下來要談充實司法工作的條件。
過去批評司法界的意見很多,但很少人考慮到法院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條件不足的問題。這個問題如果不予解決改善,司法革新是會打折扣的。
改革不能趕時髦
最後,我想談談革新法制的問題。
司法制度要隨著社會的進步、時代的需要而求變革,所以不可以故步自封,可是也不能趕時髦。很多人反映為什麼我們不採行陪審制、參審制。美國有陪審制度是害法明文規定的,西德參審制是在有害法以前就有了這個制度。而我國憲法明文規定,裁判工作要由法官負責,而且法官是終身職,依據憲法獨立審判。要由不具法官身分的陪審團擔任審判,是否違背憲法規定,的確是有疑問。
以事實而言,在美國實施陪審制,也是利弊互見。因為有正當職業而知識水準又高的人,他沒有辦法耗那麼多時間來參加法庭的審判工作,反而是很多失業的人隨便登記要求擔任陪審。碰到不好的被告,一樣給予威脅利誘,以我國的民情是否行得通,不無疑問,所以我說不能趕時髦。
在這,我想來談談設立治安法庭的問題。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幾年前就解釋,違警罰法規定由警察機關裁定違警拘留,違反憲法第八條規定的精神。因此行政院已另訂社會秩序維護草案,規定以後拘留必經法院治安法庭裁定始可。因為警察機關只得留置當事人二十四小時,所以假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經立法院審議通過,馬上就要設置四十三個治安法庭。而所謂違警案件,二十四個小時都可能發生,說不定晚上更多。所以每一治安法庭必須配備三班人馬,包括推事、書記官、庭丁等。人員如是配置以後,有些時間沒有案子可辦,人力形成浪費,因此就考慮將來是否把民刑事的輕微案件一起交由治安法庭審理。這就類似日本簡易裁判所的制度。
大病小醫,小病小醫
我想法官人力有效運用,民眾也方便,因治安法庭總是離家近,同時審判的程序也比較簡單。現在的法院和醫院一樣,小病大醫,感冒也到大醫院來治療。以後小病就小醫,到地方醫院群體醫療中心或診所去診治。
另外我們也要研擬制定法官法,對法官的任用、敘級、薪給、調遷、保障、考績、退休、以及司法行政監督的界限等問題都要做合理的訂定。現在法院對各級法院法官的監督權責不很明確,司法院院長如果拿捏不準,說不定就會干涉審判,要不然就是相反地變成虛有其位,根本不起作用。
將來的法官一定要打破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間法官職等不同之限制。現在不合理的是法院組織法規定,地方法院所屬法官是薦任職,地院資深法官,要升簡任時一定要把他調到第二審級以上法院才可以,我覺得這種立法規定非常的錯誤。法院的審判並不像小學、中學、大學的課程有繁簡深淺之分,地方法院的裁判才是真正的審判基礎。同樣的案子上訴到高等法院,從案發起已經歷了相當久的時間,更難於查明事實真象,為什麼地方法院不能有資深的簡任法官,把第一次判決做得精確適妥,使當事人均心悅誠服呢!
第三,是要修正行政訴訟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改採二級二審制度,並且增加訴訟種類,由現在只有抗告訴訟一種外,再增加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等,將會商行政院、考試院完成二法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小惡必去的決心
現階段的司法工作所面臨的問題很多,但我相信,只要在司法革新的道路上,抱著不要因善小而不為,惡小而不去的決心,努力不懈,定可創造可觀績效,達成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使命。(作者為司法院院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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