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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如何解決農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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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中共於一九四九年取得政權的時候,大陸上的七○-七五%的耕地,集中在大概一○%的農村人口手中,很多農民沒有土地,佃農所佔的比例很高,租佃制度一般說來對農民非常不利。
 中共為了改善農業生產制度,很快地開始實施農業集體化。第一個步驟是消滅地主,將他們的土地無償沒收,分給無土地的農民及貧農耕種,次一個步驟是組織互助隊,鼓勵助耕。到了一九五五年,中共覺得互助隊太小,得不到規模經濟的利益,於是進一步把若干互助隊結合在一塊,成立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每一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擁有大概三十至四十個農戶。在這個制度下,農民將土地交給合作社使用,但他們對土地保有所有權,合作社使用農民的土地需要付租;農民參加合作社的生產,並可按工計酬。這個制度實施大概只經過一年,便逐漸被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所取代,每一高級社擁有農戶數增加到兩百至三百之間,此時農民除了允許保留一小塊的土地以外,其餘的土地悉歸合作社所有。
 在保留的小塊土地上,農民可以任意經營,從這些土地所出產的產品可以自由出售;家畜及小型農具亦仍歸農民所有;合作社所生產的產品,都分交給政府,部分充公積金,剩下來的便按照「工分」分配給農民。

人民公社的誕生

 從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到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原計劃在十五年至二十年內完成,實際上卻只花了三年的時間,可是中共當局對這個進度卻仍然感到並不滿意。從一九五八年開始,他們更進一步的將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迅速改為人民公社。
這是一個多目標的三級制組織,它不僅是農業生產的單元,也是基層的行政單位。每一個人民公社平均分成十四個生產大隊,每一個生產大隊平均又分成八個生產小隊,每一個生產小隊平均包括二十五個至三十個農戶。典型的人民公社擁有三千至一萬二千公頃的土地,以及九千至五萬的社員。到一九八○年止,中國大陸估計共有五萬四千個人民公社,參加公社的農家約一億七千萬。
 在人民公社制度下,有一段時間,不但生產工具悉歸公有,自留地全部取消,農民們集體工作,並且集體生活,吃的是公共食堂的大鍋飯,所產糧食一部分按勞分配,一部分按需要分配,生產決策高度集中化。
 有些時候,農民又會容許有小塊保留地,在保留地上可以任意種植一些作物、蔬菜並飼養牲畜,農村裡面會容許有自由市場,在這個自由市場,農民可以出售自保留地所生產的產品,有些權力會下放給生產小隊,讓它們多做一點決定。
 農民公社的管理方式雖然經常會有些改變,但主要生產資料的集體所有和按勞分配產品的原則卻從未改變。

帶來「均貧」和倒退

 透過廢除私有財產制度,人民公社算是解決了租佃制度不合理問題;因為採取多角化經營及實施按勞分配,人民公社在動員農村勞力參與生產活動,和改善所得分配方面,也不能說沒有一點貢獻。可是在另一方面,人民公社使市場機能無法發揮,物質誘因幾乎完全被剝奪,它在提高生產力及促進農業發展方面卻是徹底的失敗。人民公社做到了「均貧」,卻沒有使農民致富。
 過去三十多年來,特別是一九五八年以後,中國大陸的農業生產大部分時間都是停滯不前,有時甚至倒退。在推行人民公社以前,大陸上的農業是有相當進步。根據統計,從一九四九年到一九五八年,大陸上農業生產值指數增加了九○%,自此之後便是每下愈況。
 譬如從一九五九到一九七○年,十二年內穀物生產估計只從一億八千五百萬噸增到兩億一千五百萬至兩億兩千萬噸之間,每年平均成長率尚不到一%。另據中國社會科學疏的一項調查,八○%的公社生產小隊在一九七九年,每一農民的平均所得還不到人民幣一百元;大約三分之一的公社生產小隊,該年度每一農民平均所得甚至低於人民幣五十元,農村的普遍貧困於此可見一斑。
 大陸上的農業生產問題之所以不能解決,自然災害的頻行固然是一個原因,人民公社的責任卻更大。自從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進而是人民公社取代了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後,不但生產工具全部收歸公有,農民必須參加集體勞動,甚至集體生活,集體意識取代了其他一切物質誘因,平均主義風行,外行領導內行,只要「紅」不要「專」,政治的熱情重於一切,為了迅速增產,置技術的限制於不顧,許多新的技術未經實驗便全面推廣,在急速邁向集體化的極左思想領導和支配之下,農業發展的失敗自是預料中之事。這種極左思想對農業經濟的摧殘,待四人幫下台以後,公開的批評開始出現,並陸續採取了一些糾正的措施。

推行生產責任制

 大陸上農業集體化政策的正式轉變,是從中共十一屆二中全會通過「農村人民公社新的工作關係」草案開始。這個方案正式允許人民公社的生產小隊可以下分若干工作小組,每一工作小組包括三至四個農家,只要他們保證滿足政府的征購,工作小組可以向公社承租土地及農具,單獨從事生產。
 這個辦法首先於一九七九年初在四川實施,然後擴及全國各地。一九八○年二月中共十一屆五中全會開會,進一步建議實施農業生產責任制。在這個制度下,公社的生產小隊有權決定是否採取集體生產,抑或將生產工具包租給工作小組、個別農戶甚至個別農民。如果採取後一個辦法,承租的小組、農戶或農民必須保證按時完成征購實物繳納的任務。這種生產責任制有很多不同方式,大體可以歸納為以下的四種:
 第一類叫「包工」,顧名思義是將諸如機器操作、育種、施肥、除蟲等工作分別包給小組、農戶或農民,工作的質量與完成的時間由公社的生產小隊或生產大隊規定,然後按實際完成的工作質量計劃,共視績效給予獎懲。
 第二類是「包工及包產」,在這種方式下,生產資料按勞動力多寡由公社分租給個別農戶或農民,包租的工作在合約上規定,承包的農戶或農民保證準時將一定量的實物交給公社的生產隊,超過上交的產物悉歸承包農戶或農民所有,作為他們的勞動報酬,如果實際生產未達目標,承包農戶或農民應負責補償。
 第三類叫「包產到戶」,這一方式主要適用於經濟最落後的地區。在這一方式之下,每一承包農戶或農民,按照承包土地面積,有一個生產配額。這個制度有下列幾個特點:一、整個生產由公社統一規劃,工作任務分別交承包農戶或農民個別執行;二、主要生產資料及設備屬公社的生產小隊集體所有,其性質不宜集中使用者,分配給個別農戶或農民使用;三、承包農戶或農民保證實現配額且按時完成征購實物的繳納任務;四、超過配額的生產所得為農民所有,或由農民與公社的生產小隊分享。
 第四類叫「包幹到戶」,這一方式較前一個方式給予農民更多的生產自主權。在這一個方式下,個別農戶在年初時和公社的生產小隊訂立合約,在合約中規定租額,承包戶並保證到期履行政府征購及公債金等繳交的任務,在扣除租金、征購及公債金等後的生產剩餘全部為農民所有。「包產到戶」和「包幹到戶」主要不同之處,是前者生產的分配由公社的生產小隊統一安排,後者生產的分配悉依合約的規定。
 農業生產責任制雖然是在最近幾年才盛行,可是對大陸來說,它並不是一個新的構想。早在一九五○年代初期,當他們推行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時候,便曾鼓勵在合作社內成立工作隊,並將生產任務分包給工作隊負責,直到文化大革命爆發,這種辦法被認為是資本主義和修正主義的產物,在各方交相指責之下,才被迫停止實施。近幾年又恢復過來,這是中國大陸農業集體化的向後退卻。
 目前大概有八○%左右的公社都採用了不同形式的生產責任制。根據各方面的調查,自從這種生產責任制恢復以後,農民的積極性確有大幅度的提高,農業生產在這幾年來因此有相當顯著的進步,農民的生活水準也普遍獲得了改善。
 拿一九七八年和一九七九年來說,農業生產值在各該年度的成長率分別高達九%及八.六%;再拿一九八○年來說,該年中國大陸遭受了嚴重的水旱災,受災土地面積超過三億三千萬畝,儘管如此,該年度的糧食生產仍然達到三十二年來(一九四九-一九八○)的次高水準。
 
露出繁榮景氣

 自從生產責任制恢復以後,根據各方面的調查,大陸的農村經濟是有繁榮的景象,農民生活水準普遍獲得提高,這可以從下面的統計資料反映出來;一、與一九七九年相比,一九八○年在農村自由市場所出售的農畜產品價值增加了三七.四%;二、在農村地區消費財與生產財的零售價值,一九八○年較一九七九年分別增加了二七.七%及六.八%;三、一九八○年較一九七九年農民的儲蓄增加了五三.八%。
 在生產責任制下,多勞多得,大部情況是公社和生產隊只要求農民達到某一個生產目標,至於達到這個目標所應採取的手段大致是由農民自己去決定。農民為了獲得更多的報酬,自然會採取最經濟和有效的方法,生產力的提高是很自然的事。同時在生產責任制下,農民只要達成集體所規定的配額,剩下的時間和資源可以用到保留地上,無怪乎農村自由市場出售的農產品質與量在最近兩、三年來有大量的增加。
 中國大陸的農業集體化從分田、互助隊、初級生產合作社、高級生產合作社、人民公社以至目前的生產責任制,經歷了不少過程,在這些過程中,農業生產有時會有一些進步,有時停滯不前,有時甚至是倒退,這種現象與集體化的程度有密切的關係。凡是生產停滯不前或倒退的時候,往往也是急於邁向高度集體化的時候;凡是生產有進步的時候,必然是集體化速度緩慢下來的時候。
 這說明了一個事實:農業生產不適宜於集體化,至少不宜於高度集體化,集體的利益與個人的利益必須兼顧,否則農業不可能會有很大的進步。中國大陸農業集體化的經驗同時指出另外一個事實:經濟法則不僅適用於資本主義國家,也適用於共產主義國家,自利心不能完全消除,也不能長期被抑制。當自利心被高度抑制的時候,生產必然會停滯不前;自利心如果能夠適當發揮,生產便會有進步。

新的問題

 中國農民一向勤勞樸素,刻苦耐勞,他們也有很高的智慧,只要不給他們太多的限制和約束,只要適當減輕他們對政府的捐獻,給他們安定的環境,再加上適當公共設施的提供,以及金融和技術上的協助,他們一定有能力照顧自己,有辦法使農業進步。天下有些事情本來很簡單,環顧世界各國,這些簡單的事情能夠做到的卻並不太多,真是使人不勝感慨繫之!
 目前大陸上所推行的生產責任制,雖然給農業帶來不少進步,給農村帶來了繁榮的景象,卻也製造了一些新的問題。
 譬如灌溉用水、農具及其他生產資料的分配,致常常在農民間引起利害衝突;農民為了追求近利,難免對土地作掠奪式的經營,為了避免這種現象,在維持土地公有制之下,至少對使用權廳加以保障;農民在土地改良方面所作的投資,當土地為公社收回轉包別人時,必須給予適當的補償,這些制度卻尚有待建立。
 在生產責任制下,農民積極性調動起來,儲蓄也開始增加,他們希望能分配到更多的肥料、蟲藥、工具和更好的品種,如何充分供應這些物質,並不是一件容易解決的事情。農民積極性的調動必須輔以生產資材的充分供應和技術的協助,否則農業生產的持續增加便會發生困難。
 在中國大陸,也有不少人擔心生產責任制會使集體制度瓦解,資本主義復活,私有財產制度愎復,也會擴大所得分配的不均。
 任何一個制度若有優點,這個優點如果能夠充分發揮,必須付出代價,這是必然的。目前的生產責任制度雖然為中共當局帶來一些新的問題和顧慮,但據我個人的判斷,這種制度在可預見的將來仍然會繼續存在,不會被廢止,回到文革時代所走的道路,機會不大。
 
小心翼翼的摸索

 在另一方面,我也不預期中共會在可預見的將來恢復農地私布制,完全放棄集體主義。他們現在是在小心翼翼的摸索,希望在嚴密控制的集體制度和放任的資本主義制度之間找出一條中間的道路,在兼顧個體利益,使農民積極性能夠得到相當程度的發揮,俾有助於生產水準繼續不斷提高之餘,他們仍然會堅持集體所有制,並不會容許集體利益受到嚴重的傷害,這是一條艱難的道路,成功與失敗只有時間能夠證明。(徐玉珠為美國南康州州立學院經濟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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