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多的草擬,四百次以上正式有案的討論會,行政院裡還有過七次協調會議,這部關係著四百二十萬勞工基本權益的大法-勞動基準法,最近才由行政院通過。
這段過程所以繁複漫長,內政部的解釋是「審慎進行」。
內政部勞工司勞動條件科科長呂繼增說:「這是法治過程中,必要的時間消耗。」
勞資爭論
但是一般流行猜測都認定,是企業界在施壓力,阻撓這項規定基本勞動條件,保障勞工在工資、工時、安全、及退休金等方面基本權益的大法。
甚至更有人乾脆把這「阻撓」的帽子,扣在經濟部頭上,認為這是一場跟資方站在一線的經濟部,與代表勞方的內政部的拉鋸戰。
經濟部長趙耀東與內政部長林洋港,在院會最後審核時,各自站起來,從不同的立場發表意見趙部長認為,基準法的實施,對投資意願的「影響太大,」。林部長卻認為企業界絕對有能力負擔。部長級的爭辯,更增加這場「八年爭論」的戲劇性。
文化大學勞工研究所教授張天開則用「中國人的天性」,來解釋這段為時八年的拖延。他指出中國人「一盤散沙」的天性,個人都只看到自己的利益,爭論也就特別多。
八年來,勞資雙方都站在自己的立場,針鋒相對,充分表達了自己的意見。甚至在二月底勞動基準法走出行政院後,報章雜誌上,爭論仍繼續進行。
大部份的企業家都認為,勞動基準法是一面倒的法,完全偏向勞工,缺少對雇主的考慮。爭論的焦點集中在勞工薪資的優先抵押權-當企業關閉或破產時,積欠勞工六個月以內的薪水,雇主有優先償還工資的義務,然後再談償還銀行的抵押欠款。
企業界認為這種規定,使銀行在最初抵押貸款給僱主時,會要求先扣除六個月工資,對企業界取得融資,會造成很大的困擾。
一位法律顧問指出,優先抵押權是根據海商法來的,海商法的目的是鼓勵整個航運的發展,所以雖有優先抵押權,卻也有其他直接鼓勵船舶所有人的條文。他認為勞動基準法在這條上如此借用,是「斷章取義」。就立法精神來講,是只看到一面,不夠周全。
考慮到工商界融資的困境,行政院長孫運璿在行政院會審查中,特別指示財政部立刻訂定銀行貸款的標準,以便利工商界的融資。
陳繼盛律師認為這道指示應該很可行,「因為銀行都是公營的」他說。
通過一關?
另外一個最熱門的爭論是退休金額,跟資遣金的差額過大。有些批評者認為雇主為逃避付給較高的退休金,很可能在勞工快滿退休年限時,藉故資遣或調遣勞工。
立法委員謝深山主張提高資遣金額,以縮小與退休金間的差距。另有人主張調低退休金基數,但加給獎金;或設立公積金制度,以求兩全其美。
其他有關工資、工時等方面的爭執,八年來因為已經有過足夠的協調與討論,爭論已大為減少。
勞動基準法通過行政院,最興奮的人之一,是八年來緊追著政府立法的勞工代表立法委員謝深山,他點著頭說:「原則上我們很滿意。」
他並且指出,勞動基準法是改善勞資關係最有力的工具。我國逐年增加的勞資糾紛,他認為除了量之外,質也有了改變,「勞資糾紛已有暴力介入,」他說。
臺聚化學前陣子就有二百名被解雇的員工,集結在公司外,要求加發資遣費。這種「不正常的敵對狀態」,若是再沒有可共同遵行法則的訂定,謝深山說,「動刀子」的事就很快會發生了。
他認為勞動基準法的通過,反而可以保障資方的安全。有這個法的保障,「老板就不必恐懼,勞工也不必鬧事,」他說。
有法就能幫助「相安無事」之說,也有人不表贊同。一名法律顧問就指出,八年未間斷的激烈爭論,再加上傳播媒體的渲染報導,原本和緩的勞資關係,現在卻顯得有「對立」的趨勢。
嘉隆實業總經理胡僑榮擔心地說,勞資對立,在資源豐富,國力雄厚的先進國家,或許還可以忍受。雙方花很長的時間,在針鋒相對上下功夫,最後爭取最符合雙方利益的妥協。但是卻極不適合今日的臺灣。
更何況,最近連美國都在深自檢討,行之已久的「勞資對立」關係,是否正是造成美國在國際競爭上輸給日本的主要原因之一。強硬的汽車業工會,最近也開始改變立場,要與汽車業主合作妥協了。
「我們今天是在打仗,雖然是在打經濟戰,但是如果不能攜手合作,這個競爭不贏的話,大家就一起死了!」胡僑榮說。
這種危機感,不僅日本有,小國寡民、資源缺乏的瑞士更是典型的例子。
瑞士幾年前曾經要求全民投票,決定是否要減少工時,結果瑞士人民否決這個議案,因為他們認為以瑞士的生存條件,再少的工時是不可能的。
另一位企業界人士說,沒有人會反對保護勞工權利,值得探討的是,以我國目前的經濟狀況,在此時此地,是否應全盤效法許多已開發國家的作法。尤其我國在政治與外交上受到比任何其他貿易競爭對手國更多的阻撓。
「在國際競爭上,我們是有最多障礙的競爭者,」這位企業人士說。
他這種要求大家勒緊褲帶,犧牲個人利益,攜手衝破難關的說法,也有人不以為然。
勞工神聖
文化大學勞工關係系教授王世榕認為,勞工神聖才是現代化勞資關係,與工業昇級必需的條件。
廉價勞力的時代已經過去,要工業昇級,勞工必先有職業尊嚴,職業尊嚴的建立要先有安定的職業生活,這就要靠勞動基準法做基礎。在他看來,建立現代化的勞資關係,才是提升我國際新形象,扭轉頹勢的最佳途徑。
立法委員謝深山也認為勞動基準法對業主不會構成太大負擔。他還進一步地指出,即使有負擔,也該是業主要承擔社會責任的時候了。「要想想這個事業的興起是誰給予的,」他說。
企業人士的說法則是,問題不在逃避社會責任,而該先問問我國企業的邊際利潤有多少。我國工業限於低級工業,利潤本來就不高,再把所有社會成本加起來,剩下還有多少?
更大的經濟效益
胡僑榮則建議,企業資源的運用應把注意力集中在研究發展,與職業訓練上,一方面「來增加這塊餅的大小」,另一方面也能更積極有效的提高勞工收益。
勞動基準法雖然還沒有送達立法院,也還停留在草案階段,但是許多有遠見的人,都擔心未來實施的問題會更棘手?
立法委員林鈺祥就指出,基準法進入立法院,應該不再只在條文上爭,而應具體考慮怎樣執行的問題。
「規定一些企業界打死也做不到的條文,又有什麼用?」他說。
他反對「政策的形式主義」,光喊些漂亮的口號,制定些漂亮的條文,實際做的時候卻跟原意有很大的距離。
「我們要的法是更具體、更符合實際、更具可行性的東西,」他說。
勞動基準法中最不具可行性的條文,一位法律顧問指出,就是借用國際勞工組織一九五二年的法則,規定女工每天可有二次,每次各三十分鐘的哺乳時間。
「是要女工背著娃娃做工呢,還是要工廠辦托兒所,請人幫她們帶孩子?」他問,「否則在三十分鐘內,女工要趕回家餵孩子,再趕回來上班,可能嗎?」
他認為訂定這些不具可行性的法律,將來徒損政府的威信。
執行上的困難
對於未來執行的可能性,擬法的政府也不是沒有做過考慮。內政部長林洋港在內政部記者會中就曾說過:「我們不敢採很激進、很理想主義的做法,政府有政府的苦衷。」
政府的「苦衷」,內政部勞動條件科科長呂繼增的解釋是:「政府的理想要分段達成。」
勞動基準法的適用範圍,本來有人建議包括所有「受僱人員」,現在就是因為執行問題的考慮,決定改為「分段達成」-除明列的幾個行業外,「其他經中央機關指定之」。譬如服務業與商業都不包括在內。
據一位熟悉內情的政府首長表示,適用範圍若再擴大,原先就缺乏的監督檢查人員就更無法應付,不如先從比較容易的生產事業著手,就是考慮到執行上的「可行性」。
監督檢查機關的人手不足,一直是個大問題。譬如偌大的桃園縣,四千多家工廠,檢查機構的勞工行政人員只有三人。
勞工檢查,目前為止還是由省、縣、市政府分別執行,強制執行的權力相對減弱。不像日、韓的勞工檢查,就是由中央勞工者,勞工部直接執行。
執行勞動基準法的監督檢查機構人力不足,權力不夠,將來即使正式公佈實施,是否能徹底達成立法的原意,就很難預料。
一位法律顧問指出,勞動基準法,是我國法規中,罰則最多的。以立法技術來講,並不高明。到後來,會演變成跟票據法實施的情形類似,法院裡擠滿跟勞動基準法有關的案件,法院的負擔又會再加重。
變法真能維新?
即使政府能撥得出額外預算,擴大勞工行政組織,勞工利益是否能就此受到最妥善的保障,也有人懷疑。
有位學法出身的總經理提出疑問:「變法就真能維新嗎?」
他舉清朝末年變法維新失敗的例子,「有很多事是法律不能改變的,」他說。
累積退休金制度,有些公司就主動嘗試過,結果員工的反應並不熱烈,大家都只希望能拿即時到手的現錢。這種情況下,即使立了法,也不見得會收效。
但是,訂定一個保障勞工基本權益的法案,已經是國際間一股不可扭轉的潮流,我國的勞動基準法也草案擬定,勢在必行。若是還有更進一步的改變,就只能指望立法院。
立法委員林鈺祥表示,目前委員們最需要的,是企業界主動提供的具體意見,與數字根據,讓委員知道究竟什麼是業者有能力達成,那些絕對無法達成的。
「否則只抱著法出來就不遵守的心態,並不是好辦法,」他說。
臺大法律系副教授徐小波就主張舉辦聽證會,讓立法委員能更了解實際情況,充分討論後,使這部在中華民國史上劃記錄的勞動基準法,能符合實際情況,確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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