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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族注意! 快來看房東有沒有超收押金

為了保障租屋族群,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其中對租屋押金的總額做出限制囉!

租屋-押金-房東-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 圖片來源:王騰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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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讓租屋市場更透明健全,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鼓勵房東將房子委託包租、代管業者,月租金新台幣6000元以下免徵所得稅、6000元至2萬以租金53%計算,超過2萬元部分,則需按所得稅法規定的減除標準計算,無租稅優惠。

為保障住宅租賃雙方權益,內政部草擬租賃專法,涵蓋強化保障租賃關係、提供出租人租稅優惠、建立租賃專業服務制度、增加免費租賃糾紛處理管道,與輔導成立非營利團體協助租賃事務等五大修法方向。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未來租屋房東收取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並在契約消滅時返還,藉此保障租屋族群。

為保障房東權益,三讀條文明定,承租人毀損住宅或設備,不為修繕或賠償、承租人遲付租金達兩個月租額,經催告而拒繳、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住宅轉租他人,房東應在30天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終止契約;房東為重新建築必要,也可收回房屋,但須在3個月前通知房客。

此外,符合規定的租賃住宅,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應給予適當的地價稅與房屋稅減徵優惠,並報財政部備查,而此項優惠年限為5年,行政院可視情況延長,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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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專法胡蘿蔔與棒子並祭,三讀條文明定,非租賃住宅服務業而經營包租、代管業務者,處公司負責人4萬以上20萬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勒令歇業;若租賃服務業者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規避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業務者,處1萬以上5萬以下罰鍰,限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

(本文轉載自2017.11.28「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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