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巴菲特(Warren Buffett)在紐約和他的老師、價值投資法創始人葛拉漢(Benjamin Graham)一起工作。葛拉漢退休後, 25歲的巴菲特選擇回到故鄉。不久之後,應4名家族成員和3名朋友的請求,成立一家新的投資公司:巴菲特合夥有限公司(Buffett Associates,Ltd.)。不過,在接受這些親友的資金前,巴菲特請他們到奧馬哈俱樂部(Omaha Club)用餐開會,這一餐他們是各自付帳。
那天晚上,巴菲特發給他們幾頁法律文件,裡面有正式的合夥協議。而這次聚會,主要是為了討論他認為更重要的東西,那就是投資的「基本原則」(the Ground Rules)。這是一份簡短的規則,他印了副本給出席的人,並逐條仔細解釋。巴菲特堅持在投資上擁有的徹底自主權。他不會談論這家公司實際在做什麼,也不怎麼談實際的持股。他對他們說:「這些基本原則是我的投資理念。如果你也是這麼想,我們就開始吧。如果你不同意,我也可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