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大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陳國慈、社會所所長李丁讚與律師牛湄湄,針對未成年人的隱私權有精彩討論。尊重孩子隱私權,為何有助人格發展?
隱私權的構想來自西方的文化,始於十九世紀。台灣傳統社會早期對個人隱私權十分忽略,直到一九六○年代的末期才開始興起隱私權的概念。
早期台灣大家族住三合院,五、六個人一起住一個房間,一排房間都沒有門,通來通去,根本沒有隱私權。
但現代化與工業化後,核心家庭興起,進入公寓時代,房子開始隔成數個小房間,小孩進父母的房間要敲門,父母進小孩的房間也要敲門,隱私權的概念才開始出現。
這概念在定義上可分成兩個部份,一是關於身體權的保障,就是「讓我一個人靜一靜的權利」(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不經當事人允許,記者不能隨便到家裏拍照,警察也不能隨便搜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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