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競選的兩種費用
每四年美國人民選舉一次總統,每兩年另有一次所謂期中選舉,改選全部國會眾議員及三分之一的參議員。從一九六○年尼克森與甘迺迪的電視辯論開始,到一九八○年雷根擊敗卡特,我目擊過美國六次總統大選。一方面深感民主的可貴,一方面深感選舉的浪費。
透過選舉,民意得以表達,執政的領袖得以產生,民主政治的制衡得以發揮。這些深遠的利益為大家所肯定。遺憾的是,在美國,競選花費之龐大,時間之漫長,已經構成了一筆驚人的支出,使很多有心人都深以為憂。例如在一九七○年時,美國全國各種選舉之總費用為一億五千萬美元,到了今年,已增加到九億美元。
從經濟觀點來分析競選費用,應當要包括兩類:當選前的私人競選費用,以及當選後的社會成本。大家已注意到前者的花費,卻忽視了後者的影響。
二、社會成本與政府支出
當選前的競選費用絕大部份來自自己及其他私人的捐助。如果有切實可以約束的辦法,及合乎法律的監督,這類費用,即使超過規定還是數額有限,而且這種錢並不是來自納稅者。
大家更應當擔心的是某一候選人當選以後,選民可能要為他付出的兩種不可忽視的成本與支出:
(一)增加私自權益的「社會成本」:他以民意代表的身份與影響力,直接或間接從事法律邊緣的,或是合法但不合乎道德標準的種種經濟活動。這些經濟行為不論是工程招標、銀行貸款、購置土地、人員任用,及例外批准,其最終結果都是在增加他(或他所支持的人)的經濟利益。透過這種方式,他大概認為當選前的費用才有「報酬」。
這一種「社會成本」不易估計,但影響人心至大。並且有一點可以肯定,由於他擁有的影響力,減少了別人可以公平競爭的種種機會,損傷了民意代表的形象。
這種例子中外皆有。令人比較放心的是:隨著大眾媒體的報導,民意代表本身的自律,選民本身水準的提高,以及司法的尊嚴,這些例子在逐漸減少中。
(二)實現競選諾言所需的「政府支出」:民意代表不論是屬於在朝或在野,不論是競選連任或初次競選,都有共同的傾向–透過新的立法或修改舊的法令要求政府做更多的事,支持人民付更少的稅。
可惜很少人留意到:政府的支出常如滾雪球一樣,有它內在的推力與外在的壓力,相互衝擊之下愈滾愈大,愈來愈難控制,也就會愈來愈沒有效率,很快就陷入經濟學上的「邊際報酬遞減律」的「第三階段」。
三、四層考慮
本文撰述時,正是美國期中選舉進入高潮之際。值得引證的是在明尼蘇達州的參議員選舉中,現任的共和黨參議員杜倫柏格於十月二十二日向民主黨的挑戰者戴敦說;「按照你所提議的四十四項計劃,政府需要花一千六百五十億美元。如『工作訓練方案』需要八百二十億,『農產品價格補貼』二百五十億,『醫藥保險』一百六十億,『免費的職業訓練』一百九十億,『興建公路』一百四十億等。」他接著又說:「如果這些計劃要立刻付諸實施,人民的付稅要增加五五%。」
不論杜倫柏格的算法是否誇大,但競選時計算競選諾言的成本是一個值得提倡的風氣。現在再從政府支出與人民納稅的觀點引申–任何一個政策建議在付諸實施前,需要經過下面四層考慮:
(一)要花多少錢?有些計劃不重要,即使花錢少,政府也不應當做。反之,有些計劃即使花錢多,但很重要(如國防),也應當做。估計「要花多少錢」時,應儘量求其真實,不可故意低估,然後再以既成事實追加預算。
(二)錢從那裡來?政府的經費主要來自稅收,不足時就常靠赤字或國際貸款來挹注,沒有可靠的經費來源,再好的計劃也只能延誤。在民主社會中,要國會通過增加支出容易,要通過增加稅收非常不容易。
(三)來了怎麼用?經費有了著落之後,政府仍應當仔細考慮使用時的效率–如執行的機構、經費使用的時限、適用的範圍等等。政府機構應有一個新的認識:不宜把公共性的勞務–不論是公車、垃圾處理、街道照明–認為非要自己的單位做不可。如果民間可以價廉物美的提供,政府就可經過合約,既省錢,又省事。(參閱表二)
(四)用得有效嗎?即使上面三項都已一一決定,這一道關卡仍然可以阻擋一個計劃的推行。這一層次的考慮是:施政的優先次序與人民的主觀需要是否吻合。
如果大部份人民需要的是更好的治安、空氣、與公車,但是政府把經費用來興建了動物園或游泳池,這種經費的使用並不「有效」,因為它並沒有滿足人民當前的需要。
四、結語
在政府的收支平衡表上,仍有不少項不需花「大錢」,但是應當可以做的「大事」有:如減少繁瑣手續、修正不合時宜的法令、改進大學聯考、增加銀行效率等。
當經濟衰退過去,國庫充裕時,財經當局仍然要記住政府支出的四個原則;「要花多少錢?錢從那裡來?來了怎麼用?用得有效嗎?」能有這種做法的財經首長,儘管不一定會受到歡迎,但一定會受到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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