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自民國六十八年十一月宣佈開放對東歐貿易,規定捷克、東德、匈牙利、波蘭、南斯拉夫為直接貿易;蘇俄、保加利亞、羅馬尼亞、阿爾巴尼亞為間接貿易。保加利亞自七十年八月也改為直接貿易。所謂直接與間接貿易的分野,政府解釋,我與東歐之貿易,其貨品交易契約在第三國訂立者為間接貿易,否則視為直接貿易。政府表示對東歐貿易政策的轉變,純為開拓新的外銷市場,我國堅守民主陣容之基本國策,並未改變。惟朝野咸認,這是政府在中美斷交後,力求自主,擴大實質關係的彈性作法。但由於東歐各國多採計劃型經濟,雙方政制不同,貿易進展緩慢,加上美國總統雷根就任,中美兩國關係遠景美好,從而減低政府放寬東歐貿易政策的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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