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美國發生一件很轟動的商業案件,引起美國從法院到證管會很大的騷動,這個案件的主角包斯基(IvanBoesky),在事前還是一個默默無名的人物,事發後突然舉世成名。
包斯基是一個紐約的證券經紀人,他所做的生意,就是替顧客買賣股票,為了使他自己及客戶獲取最高的利益,他跟很多股票上市大公司裡的人有合作關係,這些人都是在大公司裡具有很特殊的地位,有些是最高管理階層,有的是因本身的專業而與公司有密切關係,他們都能夠獲知公司每一個政策或大計畫的進行狀況,也對公司的財務情況非常了解。包斯基透過這些人告訴他公司將做或不做那些計畫的資料,來計畫他股票的買賣。
安插線民
很多人會認為這種事只會發生在美國或西方國家,其實這種行為在每一個股票市場發展至一定程度的國家,都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像包斯基這種行為並不是特例,例如一個公司今天開董事會,決定公司因財務困難不再繼續經營,即行解散。其間某個董事曉得消息一宣布後,公司股票會停止交換,或股價將隨之大跌。為了避免損失,他馬上把自己的股票賣掉,賣的時候並沒有告訴買主將會有這樣的事情發生。買主買了股票後,第二天發現,股票可能只值十分之一的價錢,甚至一文不值。
這種買賣行為是一種很特別的行為,假如賣方出售股票時,只是很單純的說:「我有某某公司的股票,你要不要﹖」將很難認定他的行為涉及詐欺、欺騙。
另一個例子是,一位董事在董事會裡獲知公司有一項新的發明,公布後股票一定會上漲。於是,他馬上找一位經紀人買下三百萬股自己公司的股票,這個行為能說犯那一條罪嗎﹖沒有。可是這種行為在美國就被稱為「內線交易」(insidertrading)。包斯基今天在美國要面對刑事、民事,以及行政的處分,就因為他參與了「內線交易」。
假設有同樣的案子在國內發生,國內的法院與法律該如何處理﹖
從刑法講起,在刑法的定義裡,上面的兩個例子能說是違法嗎﹖它只是一個很單純的買賣行為。就我國民法買賣而言,除非賣方對所賣的股票有特約保證會漲幾倍,否則一般出售股票,並沒有義務保證股票絕對會漲幾倍或絕對不會跌。既然沒有這些保證,除非買方能證明賣方於交易之初,已知悉股票會跌的內幕消息,否則你想告他詐欺,恐怕很難成立。
「內線交易」損害大
從民法來看,除非買方能證明賣方故意詐欺,否則很難依侵權行為而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證券交易法,也無明文規定,假如有人利用公司的秘密到證券市場上買賣股票時,能對他採何種處罰行為。證券交易法只有一些消極的條文,例如證券商不能雇用有前科的人;任何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對公司的上市股票,在取得後六個月內又買又賣,因而獲得利益者,利益必須歸還公司等。這些雖是很好的保護,只是它們並非完全針對上述的行為。
然而「內線交易」這種行為所產生的損害很大,發生的可能性也極大,因為一般的公司,不管規模有多大、不管是否上市,事實上都是由少數幾個人在決定經營決策,也就是說,就這麼幾個人主宰了公司的進退。至於投資人在股票市場上買了上市公司的股票,除了只是一年參加一次股東大會,對於公司每天發生的事情並不知道,更甭談公司會不會倒閉了。
可是任何一個有股票上市的國家,均設有證管會,這個制度所給予投資者的印象是,它包含了某種程度的保障,使投資人能夠比較安心地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然而我們的法律並沒有配合這些制度給予投資大眾相當的保障。
血本無歸
美國在這方面算是最先進的國家,這種經驗也是累積教訓而來的。一九二○年代末到三○年代的經濟大恐慌時期,每天都有人因為投資股票虧損而跳樓。因為很多老闆知道公司明天要倒閉而不告訴其他人,投資者買了股票,第二天公司就關門了,弄得血本無歸。所以非得要立法制來管制不可。
一九三○年代,當大恐慌過後,美國就有兩個法律正式立案-一個是證券法,一個是證券交易法。這兩個法律是現在美國管制證券的最主要法令,並從這延展出許多其他的法令和細則。
證券交易法的第十條是專門針對我們所談的情況。這條規定:任何人用不當的行為去買賣證券而取得利益,都違反法令。
保護不知情者
美國立這條法律的精神在於,它認為「內線關係人」(insider)跟公司和其他不知情的人有一種信託關係。因為是關係人,他可以得到一些資料,對於公司和其他不知情的人來說,他是一個信託人,有義務去保護他們。
基於這種精神,美國就訂了這條法律,很確實的給「內線關係人」一個定義,包含了兩個條件:一個是因為某種關係,而使一個人直接或間接得到一些重要資料,而這資料可能影響到證券的成交與否;第二個是,他利用這些資料所構成的是一種不公平的行為。
所謂「重要的資料」包括:第一,影響到公司價值的任何事實;第二,有關公司買賣資產的任何計畫;第三,有關公司分配盈餘的事實;第四,公司特別的突破,如礦業公司發現金礦、藥品公司發明長生不老藥劑等。
法律特別規定,利用這些資料買賣股票,不管有沒有欺騙意圖,皆要定罪。
經過多年來法律的發展及判例,美國已經歸納出六類大家公認的「內線關係人」的可能人物:
第一,公司的董事、高級職員、及大股東。
第二,可能得知這些資料的一般職員。有一個判例是,一個礦業公司聘一個地質專家當工程師,這個地質專家發現了一種很特別的礦物,他就去買公司的股票,結果被抓。因為雖然他只是個普通職員,但他知道了這項資料。所謂「內線關係人」,就是跟資料有關的人,所以即使是一般職員,只要碰過這項資料,也可能成為「內線關係人」。
第三,董事或高級職員的親戚及朋友。
第四,證券交易的經紀人、證券商及股票市場上參與交易的人。
第五,聽到這類資料而去買賣股票的人。
第六,律師、會計師以及一切參與且獲知這些資料的專業人員。
一套預防的計畫
美國這套法律最厲害的地方,不在於界定對錯,而在於它有一套預防計畫,也有一套懲罰的計畫,使整套法律能運行無礙。
它如何執行﹖第一,要求大股東(任何持有公司一○%以上股份的人)對於股份的任何行動,都要在一個月內報備證管會。
第二,證管會要求上市公司的高級職員及董事須做定期報告-公司的計畫、公司的變動情形、及公司證券的流動狀況。
第三,大股東賣掉股份必須在二十天內交貨,以避免只在帳上買賣的短賣行為(俗稱炒股票)。
假如真有「內線交易」的行為發生,美國至少有證券法、證券交易法、證券信託法三個法,可以直接控告這種行為,此外,還可以被控提供假證據。
違法獲利須坐牢
根據這些法律,行為人可能被罰款或坐牢。而依據民法,第一,買賣的價金須歸還對方;第二,要賠償損失。如果對方本來要把這筆錢投資到另一個地方,因為買你的股票而損失了很多利潤,這個損失也要賠償;第三,一切這類行為的有關合約都作廢。
這些處分,除了法院外,證管會可以直接執行。證管會還有其他的權力,如吊銷經紀商的執照等。證管會配合法院,達成一個行政和法律的全面性處分。
「內線交易」這個問題不可輕忽,因為它可以使股票市場的正常營運及投資大眾對上市公司股票的信心大受影響。目前在國內,除了房地產外,股票是最熱門的投資項目。如果很容易因個人的行為而使投資者血本無歸,大家對這項投資一定沒有信心。而最直接受到影響的,就是企業本身的發展。為了保護企業的發展,並配合整個經濟的發展,證券交易一定要讓投資者有百分之百的信心,因此我們可以參考美國的作法,來嚴防「內線交易」在國內發生。(陳國慈律師任教於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周慧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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